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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律师调查令,是指在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的情况下,经案件代理律师书面申请,由受理案件法院批准签发,由指定的代理律师向特定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调查收集特定证据的法律文件。尤其在执行程序中,当申请执行人难以取得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时,便可以通过律师调查令进一步锁定被执行人的财产。本期,我们归纳总结各地法院关于调查令的规定以及相关法律问题,便于读者进一步了解律师调查令。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
民事诉讼律师调查令的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目的和法律依据】为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强化律师依法调查收集证据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市民事审判、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律师调查令的适用阶段和相应的调查范围】代理律师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时,可以在审理、执行阶段向已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申请律师调查令。申请调查的证据应当与待证事实有关联性且能证明案件基本事实。
代理律师在案件审理中申请律师调查令仅限于一审普通程序,且应当在案件受理后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代理律师在执行阶段申请律师调查令,应当在执行终结前提出,申请调查的证据限于被执行人履行本案义务所需财产状况的证据。
第三条【申请调查的证据种类】代理律师可以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主要指国家有关部门保存、代理律师无权查阅调取的银行账户、登记资料、档案材料等书证、电子数据以及视听资料,但不包括证人证言。
第四条【律师调查令的具体申请要求】代理律师申请签发律师调查令,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
(三)代理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指派律师函;
(四)代理律师有效的执业证书。
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调查证据的名称、种类、与待证事实的关系、证明目的、无法获得证据的原因、接受调查人及证据线索,并由代理律师签字或者盖章。申请调查的事项应当详细列明,仅载明“案件相关资料”的,人民法院不予签发。
第五条【律师调查令的审查和签发】合议庭负责对申请资格、申请理由、申请是否在规定期限内、申请调查证据的范围及与案件的关联性等进行审查,审判长负责签发律师调查令。
人民法院应当自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签发律师调查令。决定不予签发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第六条【不予签发律师调查令的情形】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签发律师调查令: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个人隐私的;
(三)涉及商业秘密的;
(四)申请直接向对方当事人调查的;
(五)证据不为接受调查单位或个人所占有、保管、控制的;
(六)其他不宜由代理律师持律师调查令调查收集的情形。
第七条【律师调查令的内容】律师调查令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案件编号和律师调查令的编号;
(二)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
(三)律师的姓名、性别、律师证编号和所在律师事务所名称;
(四)协助调查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
(五)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
(六)律师调查令的有效期间;
(七)签发单位名称、签发日期和院印。
第八条【证据证明能力的认定】持律师调查令取得的证据属于申请人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需经法定程序质证或核实后,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或者采取执行措施的依据。
第九条【律师调查令的管理】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统一制定律师调查令样式,所辖两级法院对本院签发的律师调查令实行统一编号管理,并将律师调查令、回执等相关材料随案归档。
第十条【律师调查令的有效期限】律师调查令的有效期限由人民法院根据调查证据难易程度确定,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代理律师应当在律师调查令的有效期限内调查取证。
第十一条【律师调查令使用的要求】代理律师持令调查时,应当同时将律师执业证书交由接受调查人核对。律师调查令可由接受调查人存档。调查取证后,代理律师应在五日内将调查收集的全部证据及回执提交给人民法院。
接受调查人对律师调查令核对无误后,应当根据律师调查令指定的调查内容及时提供有关证据,对指定调查内容以外的证据有权拒绝提供。
接受调查人提供的证据如为复印件或复制品的,应当在提供的证据材料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异。
接受调查人不能按时提供证据,无证据提供或者拒绝提供律师调查令指定证据的,应当在律师调查令回执中注明原因并交给代理律师。代理律师负责将回执缴还人民法院入卷。
第十二条【律师调查令未使用的管理要求】律师调查令因故未使用的,代理律师应当在有效期限届满后五日内缴还人民法院入卷。接受调查人未提供证据且未在回执中注明原因的,代理律师应书面说明原因。
第十三条【滥用律师调查令的处理】代理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六个月至二年内不再向该律师签发律师调查令,并可以建议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予以处罚或惩戒,构成妨碍民事诉讼的,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照本办法缴还律师调查令或者回执的;
(二)不当使用、泄露持令获得的证据或者信息的;
(三)伪造、变造律师调查令以及伪造、变造、隐匿、毁灭持令调查的证据的。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及所辖基层法院,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律师调查令申请书(样式)
本期主编
执行主编 李营营律师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