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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至第九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或者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当事人。具体 情形如下:
1、作为申请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该公民的遗嘱执行人、受遗赠人、继承人或其他因该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依法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主体,都可以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
2、作为申请执行人的公民被宣告失踪,该公民的财产代管人,可以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
3、作为申请执行人的公民离婚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全部或部分分割其其配偶的,其配偶可以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
4、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因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依法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主体,可以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
5、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依分立协议约定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新设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
6、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因合并而终止,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法人、其他组织,可以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
7、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清算或破产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依法分配给第三人,该第三人,可以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
8、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机关法人被撤销,继续履行其职能的主体可以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依法应由其他主体承受的除外;
9、作出撤销机关法人决定的主体,在没有继续履行其职能的主体,且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承受主体不明确时,可以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
10、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可以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
二、变更、追加申请执行人需提交材料的清单
(一)申请书原件(格式附后,份数为原执行案件中所有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人数之和再加1份)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申请书的落款处须由异议人本人亲笔签名;异议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落款处须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名。
注意:除异议人之外的原执行案件中的其他所有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均须在申请书中列明,即使当事人已死亡或注销也需列明,并在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后括号注明已死亡或已注销。
二、异议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份数为1份)
(一)异议人是自然人的,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异议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下列材料均须加盖公章)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格式附后),身份证复印件
2、营业执照复印件
除异议人之外,其他当事人中有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供工商档案查询信息一份(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天眼查、企查查等网络平台查询打印)
(三)异议人的委托代理材料(份数为1份)
异议人本人或者单位法定代表人未到场的,须提交以下材料:
1、授权委托书原件(格式附后)
2、代理人资格的证明材料
(1)律师或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的,提供所函原件、执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2)近亲属代理的,提供户口簿、结婚证或派出所等相关部门出具的近亲属关系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经推荐的公民代理的,提供异议人所在社区、单位或有关社会团体盖章的推荐函原件、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单位推荐的,提供异议人与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或社保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4)工作人员代理的,提供加盖公章的劳动合同、社保证明复印件等异议人与代理人具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申请变更、追加申请执行人的理由和依据的相关证明材料(份数与申请书份数相同)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份数与申请书份数相同)
1、生效的法律文书复印件(如判决书、调解书、仲裁裁决书等)
2、相关执行行为的证据材料复印件(如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等)
附一:变更、追加申请执行人申请书格式范本
变更、追加申请执行人申请书格式范本
附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格式范本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格式范本
附三:变更、追加申请执行人的授权委托书格式范本
变更、追加申请执行人格式范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