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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还原:2020年8月1日李女士入职一家新单位,因当时人事经理外地出差,导致未及时与李女士签订劳动合同。人事部门于11月10日提出与她补签合同,因双方对合同条款未能协商一致,李女士决定拒签,同时要求单位对之前没签订合同的几个月进行赔偿。人事经理表示若不签就要终止用工,而且不作出任何赔偿。李女士来电咨询单位是否应该支付赔偿?如果自己不愿签,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关系吗?
受理反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单位应再支付一倍的工资给李女士作为赔偿,起算时间为2020年9月1日至11月9日。若单位诚心要与李女士补签合同且条款是相对公平合理的,李女士不愿意签订,单位可以书面通知终止劳动关系,另须支付半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七十三号)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35号)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