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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购销合同
在整个购销合同中,甲方是医疗机构,乙方是药品生产/配送机构,医保胡不包含在内。
购销合同中有 2 点特别值得一提:
1.不采购,采购非中选品种都算违约,以此来保障用药上面
2.30 天快速结算货款,给药企回款保障
天津公告细则
1.签订购销合同,1 年内完成用量
医疗机构收到医保预付款 5 个工作日内,将相应药款拨付中选药品经营企业,中选药品经营企业收款 3 个工作日内将药款拨付中选药品生产企业,以确保及时回款,降低药企交易成本。
2.预付 50%,合同签订 6 个月内预付全款
落实医保基金预付,医保经办机构按照合同采购金额,分两次向定点医疗机构预付医保基金:首次预付比例 50%,在购销合同签订后完成;第二次预付比例 50%,在购销合同签订 6 个月内完成,作为定点医疗机构向企业支付药品采购款的周转金,专款专用。
在此基础上,医保经办机构根据参保人员实际使用中选药品情况,按照医保总额管理有关规定,每月向定点医疗机构拨付应由医保支付的医疗费用。
定点医疗机构使用中选药品并收回资金后,应当在药品采购协议期结束后三个月内,将预付资金返还医保经办机构。
3.确保完成用量,剩余用量认可采购其他品种
确保 1 年内完成合同用量。剩余用量,各公立医疗机构仍可采购市医药采购综合应用管理平台中其他价格适宜的品种,原则上数量按比例关系折算后不得超过中选品种使用量。
4.探索医保支付标准与采购价协同
意见稿指出,对集中采购药品,在医保目录范围内的以集中采购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原则上对同一通用名下的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医保基金按相同的支付标准进行结算。
出台国家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品种医保支付调整方案,按照循序渐进的原则,逐步完成医保支付标准的调整工作,对于患者使用药品与支付标准价格差异大的品种,通过 2-3 年过渡期完成调整,引导医疗机构和患者形成合理用药习惯。
5.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
此外,意见稿还指出,定点医疗机构规范使用中选药品且完成用量的,中选药品费用的医保总额管理指标单独核算,因中选药品降价而减少的医保基金支出部分,全部留给医疗机构;
其他医疗费用的医保总额管理指标出现结余的,按我市有关规定实行结余留用。定点医疗机构因使用中选药品降低医疗成本,按病种付费、DRGs 付费、按人头付费标准出现结余的,全部留给医疗机构。
以上内容部分来源于 医药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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