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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纳税担保合同公证是按照法定程序证明纳税担保人及纳税人与税务征收机关签订纳税担保合同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办理公证的目的是服务于国家税收征管秩序,及如何认知和理解纳税担保合同公证。
关键词:纳税担保;纳税担保合同公证;担保对象;担保条款
纳税担保是指经税务机关同意或确认,纳税人或其他自然人、法人、经济组织以保证、抵押、质押的方式,为纳税人应当缴纳的税款及滞纳金提供担保的行为。纳税担保合同公证,是指公证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证明纳税担保人及纳税人与税务征收机关签订纳税担保合同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纳税担保合同属于担保合同的一种,它既受《合同法》、《担保法》、《物权法》的调整,又受《税收管理法》及其《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的约束。纳税担保合同包括三种形式,第一种是纳税保证担保纳税合同。这是指纳税担保人以其偿债能力自愿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经税务机关审查,同意纳税保证人作为纳税人的纳税担保所达成的协议;第二种是实物抵押担保纳税合同,这是指纳税人以其自有的未设置抵押权的财产,包括房屋、车辆、机器设备、产成品等做抵押物用来担保的纳税,经税务机关审查同意后而与税务机关达成的协议;第三种是货币保证金担保纳税的合同,这是指纳税人提供一定数额的资金,存入税务机关的指定账户,作为其自身纳税担保的保证金,经税务机关审查同意后而与税务机关达成的协议。公证实践中,纳税人绝大多数都选择第一种形式即纳税保证担保合同。因为它与后两种合同相比,有着简便、费用少及盈余实物可另行抵押融资、不占用资金等诸多优点。所以,此类合同成为纳税担保的主要表现形式。下面就此类合同的法律公证问题谈几点认识和看法。
一、办理纳税保证担保合同公证的意义和作用
1.经济转型时期,可调控缴税风险。
2.纳税担保合同公证,能够起到完备合同条款内容和审查签约各方的法律手续的作用,为保证执行如期缴税奠定了法律基础。
3.纳税担保合同公证,不但增强了纳税人的缴税意识,还起到了法律宣传的作用,有利于提高纳税人在签订其他经济活动中利用法律武器自我保护的能力。
二、纳税担保合同的订立要件
1.担保对象
依据《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三条规定:如纳税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适用纳税担保:一是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经责令其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的迹象,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二是欠缴税款、滞纳金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三是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而未缴清税款,需要申请行政复议的;四是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提供纳税担保的其他情形。
2.担保条款
(1)双方当事人的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开户行及账号(2)纳税担保人自愿担保的意思表示;(3)担保的金额范围和担保期限;(4)担保方的义务;(5)违约责任;(6)争议的解决方式;(7)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8)签约方的签字盖章,签约时间及签约地点。
三、办理纳税担保合同公证,当事人应提交的材料
1.办理公证的申请表、委托书、承诺书;
2.经过年检有效的营业执照;
3.经税务机关审查确认后签名盖章的纳税人担保合同若干份;
4.税务登记证、企业代码证;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受托人身份证等。
四、办理纳税担保合同公证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我们在开展此项业务时,应积极主动地与税务机关联系、密切合作、共同起草、修改、完善合同内容,将合同内容和条款规范化,使之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方可成批量的使用。
2.审查合同条款是否完备,有无需修改和增补内容,如果是事先与税务机关共同完善的合同,需重点审查纳税人和纳税担保人应填写的内容,签约方是否签名盖章齐备。
3.注意审查担保人的资格,一般情况下,首先由纳税人请税务机关按照规定审查纳税担保人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法,委托书和承诺书是否齐备,对合同条款是否承诺履行,是否自愿接受强制执行条款约束的意思表示等等。
4.纳税担保人和纳税人的受托人一般应同时到公证处申请办理,但在实践中如只有纳税方的受托人到场,纳税担保人不能同时前来时,可先由纳税担保人为公证处提交经法人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承诺书一份,写明有关担保的范围、期限和明确的意思表示等内容,方可受理。如果提供的材料缺少或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公证处应拒绝为其办理公证。其后在到场办理或上门办理公证。
5.纳税人违约后,公证处应积极协助税务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纳税担保人。根据需要可及时出具执行证书,充分发挥纳税担保合同公证的法律效力,努力为国家追偿纳税人应纳税额及其相应的滞纳金和因办理强制执行而发生的相关费用。
总之,纳税担保合同公证,对于扩大公证业务领域服务于国家税收事业,稳定税收工作的秩序,预防税收纠纷,减少税收诉讼,避免国家税收的损失,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和意义。因此,我们要在公证实践中不断完善其理论性,努力让公证为我国的税收事业的发展起到它特有的作用,为和谐征收提供纽带。
参考文献:
[1]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担保试行办法,2005
[2]华国庆.略论纳税担保[J].税务与经济,1995.3
[3]杨志强.试论我国纳税担保制度[J].税务与法制,1999.2
作者简介:
赵振民(1968.9- ),男,汉族,吉林省桦甸市人,吉林省桦甸市公证处,三级公证员,大学本科,民商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