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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积极履行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作为义务,能作为而不作为,致使合同的法定生效条件未成就,其行为违反了成立有法定生效条件合同当事人应遵守的义务,也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此时合同应认定为未生效,如果合同的法定生效条件客观上已不具有成就的可能,合同最终不能生效,对负有积极作为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作为义务的行为应按缔约过失责任来处理。
但若合同的法定生效条件在客观上仍有成就的,另一方当事人也愿意追求合同生效的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另一方当事人的请求,判决另一方当事人自己办理有关手续,对方当事人对由此产生的费用和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的实际损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对负有积极作为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作为义务的行为仍应按缔约过失责任来处理。
三、合同成立的方式
(一)采用书面合同形式订立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有时候合同需要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单位三方面的签名(或盖章),有的还要有见证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签名,应当提供能够证明身份的法律文件,如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工作证等。单位盖章的,要注意单位盖的是哪一种类型的章,单位常常有专门的合同专用章,有合同专用章的,用单位的公章。有些单位常会以合同上的盖章是否有效来肯定或否认合同的成立或效力。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双方有必要问清楚对方签订合同使用章。
(二)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确认书是确认合同内容完整、充分,受要约方同意要约内容的证明文书,一般由受要约人出具。采用信件、传真等形式进行要约、再要约比较方便、安全、省时,但信件、传真所载内容常是双方争议较大的部分,长期的协商可能会使合同内容分散,形式、数量繁多,为保证将协议中各个时段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内容统一起来,使合同内容更加明朗化,一方可要求对方签订确认书。确认书是一种概括性的合同文书。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如果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或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如A向B银行借款,在正式签订合同以前,B银行即先向A提供了首期贷款, A已经获得这批贷款并已实际使用。这里,借款形式应当采用书面合同的形式,银行在订立合的情况下先贷款,借款人接受,银行已实际履行了其主要义务,合同实际上已经成立,只是有用书面形式表现出来。A不能因为没有书面合同而否认银行贷款的事实,因为A接受贷款是以行动方式表示其承诺。当然,如果一方履行义务另一方不接受,则承诺不存在,合同不成立。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合同履行时间长、标的大、法律关系比较复杂,最好还是再继续完成合同的签订工作。一次成交或即买即卖的,可以不再签订合同。但涉及产品质量、“三包”等特殊要求的,还是要签个合同,即使是一个简单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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