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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民代表大会的诗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即《义勇军进行曲》,《义勇军进行曲》诞生于1935年,文学家、剧作家田汉作词,中国新音乐运动的创始人、人民的音乐家聂耳作曲。
这首歌原为电影《风云儿女》的片尾主题歌,被称为中国民族解放的号角,自1935年在民族危亡的关头诞生以来,在人民中广为流传,对激励中国人民的爱国主义精神起了巨大的作用。
1949年成为新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义勇军进行曲》歌词如下:起来
不愿做奴隶的人们
把我们的血肉,筑成我们新的长城
中华民族到了最危险的时刻,每个人被迫着发出最后的吼声。
起来
起来
起来我们万众一心,冒著敌人的炮火,前进
冒著敌人的炮火,前进
前进
前进进——这首歌是抗战歌曲,所以处处体现着抗战的烙印。
日本帝国主义是近代以来我国最危险的敌人,日本对中国的侵略使我们面临亡国灭种的灾难。
中国人怎么办
唯有起来反抗
《义勇军进行曲》就是反抗的宣言、冲锋的号角,号召所有中国人团结起来,众志成城,万众一心抗击侵略者。
今天,我们处于和平时代,《义勇军进行曲》仍有现实意义,因为这个世界还远远不是太平世界。
历史告诉我们,忘战必危,任何时候都要居安思危,牢记历史的教训。
我们不搞霸权、侵略,然而要时刻警惕别人的野心。
一个富裕起来的中国必须也是一个强大的中国,不去外面搞事,但要能够自保。
人不犯我,我不犯人;人若犯我,我必犯人
倘有任何人侵犯我们的利益、危害我们的安全,我们就要用自己的铁拳予以坚决回击
2010 事件
2010年: 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正式生效。
3月1日——乌拉圭总统何塞·穆希卡宣誓就职,组建了乌拉圭历史上第二个左翼政党执政的政府。
3月3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一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幕。
3月3日一一乌克兰议会通过对总理季莫申科领导的内阁的不信任案。
这为新总统亚努科维奇领导的地区党在议会主导组建新的执政联盟扫清道路。
3月4日一一多哥举行总统选举。
3月4日一一印度北部北方邦一座寺庙附近发生踩踏事件,至少造成65人死亡,另有上百人受伤。
3月5日一一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幕。
3月5日一一乍得总统办公室发表声明说,乍得总理优素福·萨利赫·阿巴斯当天已辞职。
3月5日一一19点52分58秒,QQ同时在线用户突破1亿。
3月6日一一冰岛举行的全民公决否决了向英国与荷兰储户赔偿存款损失的议案。
3月7日一一伊拉克举行议会选举。
3月7日一一尼日利亚中部高原州首府乔斯以南一座村庄发生教派冲突,造成至少500人死亡。
3月10日一一美国《福布斯》杂志在纽约揭晓了2010年度亿万富豪排行榜,墨西哥电信大亨卡洛斯·斯利姆·埃卢超过微软创始人比尔·盖茨荣登榜首,这也是16年来美国人首次失去全球首富头衔。
3月10日一一乌克兰议会第一副议长拉夫里诺维奇说,地区党、乌克兰共产党和利特温联盟三党派已决定联合部分独立议员组建新的议会执政联盟。
3月10日一一陕西省榆林市子洲县县城西约1公里的双湖峪镇双湖峪村石沟发生山体滑坡灾害,造成27人遇难、17人受伤。
3月11日一一乌克兰议会批准地区党领导人之一尼古拉·阿扎罗夫出任政府总理。
3月11日一一智利当选总统塞巴斯蒂安·皮涅拉在国会宣誓就职。
3月12日至21日一一2010年温哥华冬季残奥会举行。
3月13日——中非共和国政府声称挫败了一起拟于15日发动的政变阴谋。
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闭幕。
3月14日——哥伦比亚举行议会选举。
研学旅游收获感想怎么说?
研学旅行的第一站,便是山东台儿庄大战的纪念馆。
每个中国人,尤其是我们这些还在学习的学生,谁不知道台儿庄是国民党军队第一次在正面战场上取得胜利的地方
既然意义重大,必然印象深刻。
经过6个多小时的车程,我们终于来到了此次旅行的目的地——台儿庄大战纪念馆。
这里,你没有丝毫当年惨烈的感受,只剩下纪念馆中一幅幅黑白照片和经满岁月刻蚀的军用品。
那些黑白的照片,静静地放置在墙面上,无言地叙述着那一段被定格的历史。
我依旧清楚地记得,王铭章将军那张照片,那双充满坚定信念的眼睛,我不知道这是否是我的个人感受,但我能够真切地感受到王铭章将军眼中的一股血性——军人的血性,那是一种无所畏惧的目光,更是一种对于侵略者的蔑视
纪念馆另一些物品应该就是那些被玻璃展柜保护着的一个个军工用品。
当我看到那挺马克沁的水冷重机枪的时候,我的脚步慢了下来,绝不仅仅是因为它那霸气的外表,而是它看起来绝对不像是一件溅满鲜血的杀人机器
中国共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对党章做了哪些重要修改
十八大党章修改的主要内容是哪些
党的十七大对党章作了哪些重要修改呢
(一)增写了党的十六大以来实践进程的内容,强调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强调指出:十六大以来,党中央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根据新的发展要求,集中全党智慧,提出了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
(二)增写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内容。
强调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取得一切成绩和进步的根本原因,归结起来就是: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
(三)增写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的内容。
党的十七大党章修正案总纲第九自然段增写了必须按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全面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的内容,同时增写了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的内容。
(四)充实了论述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的内容。
一是把党的基本路线中的奋斗目标表述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二是在阐述基本路线“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三个段落中,增写了实施人才强国战略、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提高改革决策的科学性、增强改革措施的协调性的内容。
(五)增写了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容。
党的十七大党章修正案增写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自然段,强调要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强调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建立完善的宏观调控体系,统筹城乡发展、区域发展、经济社会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强调要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走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道路,建设创新型国家,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六)充实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内容。
强调要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增写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内容,完整表述了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内容。
(七)充实了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内容。
增写了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倡导社会主义荣辱观的内容。
(八)增写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容。
强调按照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总要求和共同建设、共同享有的原则,以改善民生为重点,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努力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局面。
(九)充实了军队建设、民族工作、统战工作、外交工作等方面的内容,增写了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的内容。
一是增写了切实保证人民解放军履行新世纪新阶段军队历史使命的内容。
二是增写了中国共产党维护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帮助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经济、文化和社会事业,实现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内容。
三是增写了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团结信教群众为经济社会发展作贡献的内容。
四是关于我国统一战线构成的表述增写了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的内容。
五是增写了促进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的内容。
六是增写了坚持和平发展道路,坚持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努力推动建设持久和平、共同繁荣的和谐世界的内容。
(十)充实了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和党的领导的内容。
党的建设第一项基本要求增写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内容。
党的建设第二项基本要求增写了弘扬求真务实精神、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内容。
党的建设第三项基本要求增写了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内容。
党的建设第四项基本要求增写了保障党员民主权利、保证全党的团结统一的内容。
党的领导自然段增写了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内容,明确提出了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要求。
(十一)对党员义务作了适当补充。
增写了学习科学发展观和学习法律知识,带头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的内容。
(十二)增写了党的组织制度方面的新规定。
增写了党的各级组织要按规定实行党务公开,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实行巡视制度的内容。
(十三)充实了党的中央组织和地方组织的工作制度。
增写了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接受监督,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定期向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接受监督的内容。
(十四)增写了对党的基层组织的新要求。
把“社会团体、社会中介组织”统称为社会组织;关于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产生办法的规定增写了提出委员候选人要广泛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的内容;把“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选出的书记、副书记,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修改为“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选举产生后,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增写了对党员进行服务、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的内容。
党的十八大通过的党章修正案,对党章作了30处修改,概括起来主要是6个方面的内容。
(一)对科学发展观的地位作出定位和阐述。
第一,把科学发展观确立为我们党的行动指南。
第二,充实了党的理论创新特别是科学发展观的定位的内容。
党章修正案总纲第七自然段充实了内容,表述为: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根据新的发展要求,深刻认识和回答了新形势下实现什么样的发展、怎样发展等重大问题,形成了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
科学发展观,是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的科学理论,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集中体现,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是中国共产党集体智慧的结晶,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和贯彻的指导思想。
(二)充实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主要成就的内容。
党章修正案,充实了总纲第八自然段的内容,把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作为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取得一切成绩和进步的根本原因。
(三)充实了坚持改革开放的内容。
党章修正案在总纲第十三自然段增写了只有改革开放,才能发展中国、发展社会主义、发展马克思主义的内容。
(四)充实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的内容。
第一,党章修正案据此在总纲第九自然段增写了生态文明建设的内容,同时专门增写了生态文明建设一段,为第十八自然段。
第二,党章修正案把这些新要求、新经验和重大方针政策充实到有关段落中。
一是增写了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容。
党章修正案总纲第十四自然段增写了促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的内容。
二是增写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内容。
党章修正案总纲第十五自然段增写了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内容。
三是增写了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内容。
党章修正案总纲第十六自然段增写了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的内容。
四是增写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容。
党章修正案总纲第十七自然段增写了使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内容,将以改善民生为重点修改为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
(五)充实完善关于党的建设总体要求的表述。
对党章中关于党的建设总体要求的内容作必要修改。
党章修正案对总纲部分关于党的建设总体要求充实了相关内容。
第二十三自然段增写了加强党的纯洁性建设,整体推进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制度建设,全面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建设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的内容。
同时,第二十四自然段第二句修改为全党要用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基本路线统一思想、统一行动。
第二十五自然段中求真务实的内容移到首句。
第二十七自然段增写了尊重党员主体地位、加强对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的内容。
(六)对部分条文作了适当修改。
与总纲部分的相关修改相衔接,党章修正案对条文部分关于党员、党的基层组织、党的干部这三章作了一些修改。
一是对党员义务作了适当修改,对第三条第一项作了修改,强调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
二是充实了党的基层组织的基本任务,增写了积极创先争优的内容。
三是增写了有关干部选拔和监督干部的内容;增写了党重视监督干部的内容。
四是增写了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的内容。
(十五)对党的干部提出了更高要求。
增写了带头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加强道德修养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委会组织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 大 中 小 红 绿 黑 打印 -------------------------------------------------------------------------------- (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二十一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1989年12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0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杨尚昆 1989年12月26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居民委员会的建设,由城市居民群众依法办理群众自己的事情,促进城市基层社会主义民主和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
居民委员会协助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开展工作。
第三条 居民委员会的任务: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二)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的公益事业; (三)调解民间纠纷; (四)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五)协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 (六)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第四条 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可以兴办有关的服务事业。
居民委员会管理本居民委员会的财产,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侵犯居民委员会的财产所有权。
第五条 多民族居住地区的居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居民互相帮助,互相尊重,加强民族团结。
第六条 居民委员会根据居民居住状况,按照便于居民自治的原则,一般在一百户至七百户的范围内设立。
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规模调整,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决定。
第七条 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五至九人组成。
多民族居住地区,居民委员会中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第八条 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根据居民意见,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二至三人选举产生。
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年满十八周岁的本居住地区居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按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九条 居民会议由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组成。
居民会议可以由全体十八周岁以上居民或者每户派代表参加,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二至三人参加。
居民会议必须有全体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户的代表或者居民小组选举的代表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会议的决定,由出席人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条 居民委员会向居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居民会议由居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
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五分之一以上的户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居民小组提议,应当召集居民会议。
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重要问题,居民委员会必须提请居民会议讨论决定。
居民会议有权撤换和补选居民委员会成员。
第十一条 居民委员会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居民委员会进行工作,应当采取民主的方法,不得强迫命令。
第十二条 居民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办事公道,热心为居民服务。
第十三条 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的委员会的成员。
居民较少的居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的委员会,由居民委员会的成员分工负责有关工作。
第十四条 居民委员会可以分设若干居民小组,小组长由居民小组推选。
第十五条 居民公约由居民会议讨论制定,报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备案,由居民委员会监督。
执行居民应当遵守居民会议的决议和居民公约。
居民公约的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
第十六条 居民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公益事业所需的费用,经居民会议讨论决定,可以根据自愿原则向居民筹集,也可以向本居住地区的受益单位筹集,但是必须经受益单位同意;收支帐目应当及时公布,接受居民监督。
第十七条 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来源,居民委员会成员的生活补贴费的范围、标准和来源,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规定并拨付;经居民会议同意,可以从居民委员会的经济收入中给予适当补助。
居民委员会的办公用房,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第十八条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编入居民小组,居民委员会应当对他们进行监督和教育。
第十九条 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组织,不参加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但是应当支持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的工作。
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讨论同这些单位有关的问题,需要他们参加会议时,他们应当派代表参加,并且遵守居民委员会的有关决定和居民公约。
前款所列单位的职工及家属、军人及随军家属,参加居住地区的居民委员会;其家属聚居区可以单独成立家属委员会,承担居民委员会的工作,在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和本单位的指导下进行工作。
家属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家属委员会成员的生活补贴费、办公用房,由所属单位解决。
第二十条 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需要居民委员会或者它的下属委员会协助进行的工作,应当经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同意并统一安排。
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可以对居民委员会有关的下属委员会进行业务指导。
第二十一条 本法适用于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所在地设立的居民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法自1990年1月1日起施行。
1954年12月3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同时废止。
求一篇 学了建筑法规的体会 和感受 500个字啊 ~~~~~~~
通过一段时间对建筑法规课的学习,越发的认识到它在建设活动中重要的规范作用。
越来越多的土建类注册考试都对建设法则提出了更高的掌握要求。
尤其是近来对土建类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规定中,第四条和第六条都明确规定:一级、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都必须设置《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科目。
建筑法规和建筑活动的关系日益密切,更好的规范了建设行为,为人们的生活提供了法律的保障。
建设法规是指国家权力机关或其授权行政机关制定的、旨在调整国家及有关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之间在建设活动中或建设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统称。
它也在各个方面发挥着作用。
它详细规定了哪些是必须所为的建设行为,哪些是禁止所为的建设行为;它保护符合法律规定的一切建设行为;它同时对那些违法建设行为作出适当的处罚。
近年来,由于市场的不规范和缺乏明确的法律制度,建筑领域里的每一个环节都存在着严重危机:工程款拖欠现象十分严重,施工企业在建成一座座高楼大厦的同时,往往因为建设单位拖欠奇绝工程款而深深困扰,从而给本来已经经济十分紧张的施工企业雪上加霜。
最后使得民工受罪:“没有资金争着上,有点资金全面上,有了资金也不给,逼着企业先垫上”,层层经济压力最后转移到了民工身上,这是造成民工工钱被拖欠的一个重要原因。
无序的挂靠,转包及承包也存在着好多不合法的现象,还有由于我国的监理制度起步比较晚,工程监理单位更是存在着很多的问题,这些无疑都需要用法律的手段来解决。
毫无疑问,《建筑法规》的出台可以解决以上这些现象,从而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一日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这是我国建国以来的第一部建筑法典,第一次把建筑市场的规范运作纳入法制轨道。
纵观整部《建筑法规》,主要是围绕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因为这些直接关系到国计民生和全体公民切身利益。
《建筑法规》用了民法通则中的连带民事责任概念,对建筑市场中相互推卸责任的混乱状态起到遏制作用。
以工程拖欠现象为例,《建筑法规》就能较好的解决此类问题。
首先要严把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关,尽量完善合同条款。
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为了配合国家近年来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实施,专门拟定了一套新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用于签订合同,合同条款格式严谨,且符合刚颁布的《合同法》、《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规定,能够最大限度保护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
另外, 可以要求建设单位提供按期付款的履约担保。
为了使建设单位即发包方一开始就能够及时支付工程款,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由发包方对应付的工程价款提供相应财产作为担保,也可以由第三方来提供担保,担保的方式可以是连带责任保证。
这样将来万一发包方无力支付拖欠工程款时,承包方即可用发包方用以担保的财产来清偿债务,或者要求第三方承担保证责任,从而使承包人的风险尽可能地降到最低。
其次,要正确运用、行使对建设工程的法定抵押权。
根据《建筑法规》及《合同法》规定,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的要回拖欠款。
再者,可以通过提起代位权诉讼保护承包人的合法利益。
过去承包人在承接完建设工程后,发包方往往以其对外债权收不回来为由拒不支付工程款,对此承包人往往无计可施。
而新颁布的《合同法》对债务的保全中的代位权诉讼作了明确规定,这就从法律上明确赋予了承包人代位求偿的权利。
最后,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可以予以强制执行。
我国有关法律通过执行程序中的司法救济手段对承包方的利益进行了保护—— 只要发包方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的,法院就可以追加其为本案的被执行人,要求其直接向承包人履行债务。
我觉得诚信缺失是造成工程款拖欠的重要原因。
我们不仅仅要用法律来防范和治理失信行为、更要依靠良心和信念来支撑诚信制度,维护良好秩序的屏障。
因此我建议在建筑业逐步建立和完善企业信用体系系统,将企业身份、工程质量安全和服务情况等信息记录在案,打造“诚信建筑”,通过市场主体之间的相互制约关系来完成市场主体行为的互相约束和自我约束,这将大大缓解由于供大于求造成的严重不公平交易、拖欠工程款、恶意压价等行为。
最后,通过立法来确保工程保险和担保的事实。
建筑与法律都在实践与研究中获得了新的生命,不断地更新、超越和创造自身的价值之维。
在现代社会里,法律更是在建筑市场中记着不可估量的监督和规范作用,协调整个建筑市场的有效运转,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
作为从事建筑行业的我们更要充分认清《建筑法规》的重要性,不光是我们为了考取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更是为了以后它在我们从事建筑行业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
一个合格的建筑师不光是要设计好的图纸,更要合理建筑规范,保证工程建筑质量和安全,真正的为公民的切身利益着想,以建筑法规来指导自己的建设行为。
我在上课时听到老师讲解一条条建筑法,对我们国家在建筑方面法律制度的健全感到高兴,可是现实生活中的真的在按照法律规范执行那些法规吗
又真正有哪些人了解懂得这些法规呢
我们遇到麻烦时真的用这些法规来维护自身的利益了吗
如果不是写这篇作业,也许我都不会了解这些规定,也不会知道如何利用法律要回工程拖欠款,可是原本不了解这些法规的人又何止我一个呢
如何让建筑法规普及,让更多的人了解它,运用它,更好的发挥它的规范作用,恐怕是我们法制机构要完善的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