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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入一年级小学生自我介绍
老师好、同好: 我叫。
,今年6岁啦。
我是一分活泼的小男\\\/女有时候爸爸妈妈说我活泼的过分,算是一个小淘气鬼。
我的爷爷奶奶、外公外婆总是夸我长的漂亮,说我头发乌黑发亮、眼睛明亮有神。
我喜欢唱歌、弹钢琴,我每天都要弹两个小时的钢琴,现在还会一边弹琴一边唱歌,我喜欢弹的曲子有《***》《***》,我还参与过***演出,获得过奖励。
我还会画画呢,一开始我给我爸爸妈妈画像,我爸爸说我把他画成了丑八怪,不过他总是鼓励我。
我还有不少优点呢,比如说我写字又快又好看,计算能力也挺强的,另外我还会帮着做家务。
当然我也有缺点,比如有时候弹琴、画画后不收拾起来就去看电视,有时候也不愿意写作业,吃饭时候有点儿挑食。
我很喜欢春天,每年春天爸爸妈妈都会带我出去看花、看青草,前几天他们还带我去了植物园呢,里面真是漂亮极了。
不过他们从来不给我折花,他们说花长在树上是最幸福的。
范文二:亲爱的同学们,敬爱的老师: 大家好
我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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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6岁半了。
我是一个善良可爱的小男\\\/女孩,乐于帮助别人。
我喜爱运动,如跳绳和骑自行车,因为可以锻炼身体,帮助我长高。
另外,我还喜欢画画、做手工和围棋。
我画的画曾经在济南市美术馆展出过。
我的梦想是长大了当一个围棋高手,为国争光。
希望大家都能喜欢我,谢谢。
范文三:亲爱的老师,同学们好: 我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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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一个自信,开朗,友好,积极向上的小男\\\/女孩,我有着广泛的兴趣爱好,弹琴、看书、下棋、听故事,也对主持和表演也有着浓厚的兴趣,由我主持的幼儿园毕业演出,获得了一等奖第一名的好成绩。
在爸爸妈妈,幼儿园老师的精心培育下,我已成为一名合格的小学生,希望在今后六年的学习生活中,能和亲爱的老师,同学们成为最好的朋友
我们大家一起快乐地学习,快乐地成长! 谢谢大家
范文四:亲爱的同学们,敬爱的老师: 大家好
我是一个比较文静听话的女\\\/男孩子,不爱捣乱,不过偶尔也会淘气。
我是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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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毕业的,在那里我度过了愉快的三年。
老师喜欢我,小朋友也喜欢我,当然我也喜欢他们,我们在一起非常开心。
我在那里有很多好朋友,我希望在学校里也能这样。
我认识了很多字,但是写得还不太好。
妈妈给我买了很多书,我很喜欢看,现在最喜欢的是英雄故事、军事和科学等方面的。
我还喜欢问问题,有时候难住了妈妈,她只好去电脑里查。
为了锻炼身体,我在幼儿园里学了半年武术,老师教了一套拳,可是现在差不多都忘了。
我还在少年宫学了半年儿童画,虽然现在画得还不是很好,但是比以前有进步了,我最喜欢画奥特曼。
妈妈从小要求我要有良好的生活习惯,早睡早起,中午睡午觉,要讲卫生,勤洗手。
我努力去做,但是有时候也犯点小错误,特别是这个假期玩得多了,开学了,又换了新环境,还需要适应。
我的优点是记忆力比较好,认字多,加减法也会一些;性格比较温和、开朗,可以和同伴和睦相处;敢于发言,上课时积极举手回答问题;在幼儿园里帮助老师做力所能及的事情。
缺点嘛也有,有时候会犯倔,偶尔有点小气。
我的体育方面不是太好,在幼儿园排练舞蹈时老师说我动作不太协调,登高爬低的时候有点胆小,不过我会加强锻炼的。
妈妈还说我写作业的时候有点粗心。
妈妈对我的希望是:健康、善良、正直、向上,努力学习,做一个自信、自强、自立的人。
希望老师能对我严格要求、帮助我进步。
妈妈爸爸希望我能保持好的视力,不要过早的戴上眼镜,所以保持正确的读书写字姿势很重要,希望您能督促和提醒我,谢谢。
范文五:亲爱的同学们,敬爱的老师: 大家好
今天是开学的第一天,我来介绍下自己吧
我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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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看:我长着一双水灵灵的大眼睛,浓浓的眉毛,小小的嘴巴,一双灵活的小手。
我的缺点是:不爱动脑思考,字写得很差,是一个非常倔强的人,每次考试一般都在80分以上,只有五六次是考90分以上的。
我的倔强可以从这个方面看出来。
每次我学骑自行车的时候,从下午开始一直学,还说如果学不好我就是大魔鬼,一直学到天黑了,我才终于肯罢休。
大家知不知道我有几斤重,38公斤。
我每天就知道吃肉,不吃蔬菜,别人说要荤和素一起搭配,而我就是和他们不一样。
这就是我的自我介绍。
谢谢大家
小学一年级学生的反思 我的收获
:我的收获 这学期快结束了,我学会了很多知识。
在语文课上,我跟任老师学会了许多汉字、学会了看图写话、背会了三字经、学会了成语知识。
在数学课上,我跟林老师学会了有余数的除法、分米和毫米、百位数相加、方向。
在少年宫,王老师教了我们很多乐理知识,很多歌曲,怎么发音。
在朗文少儿英语,老师教了我很多单词,学会了标准的发音,还教会了很多简单的英文歌。
这学期我的收获很大,我要继续努力。
求高二学期总结,300~500字
一转眼,一个学期过去了。
回顾这过去的一个学期,有喜有忧,现总结如下: 在日常生活上:以前我是一个衣来伸手饭来张口的“小公主”,而通过这半年老师和同学们的帮助,使我养成了独立性,不再娇生惯养,现在我已经能做一些力所能及的家务了。
在学习上:我深知学习的重要性。
面对二十一世纪这个知识的时代,面对,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科学论断,我认为离开了知识将是一个一无是处的废人。
以资本为最重要生产力的资本家的时代将要过去,以知识为特征的知本家的时代即将到来。
而中学时代是学习现代科学知识的,中国的本科教育又是世界一流的,我应该抓住这个有利的时机,用知识来武装自己的头脑,知识是无价的。
首先,合理安排时间,调整好作息时间,分配好学习、工作、娱乐的时间。
时间是搞好学习的前提与基础,效率和方法更为重要。
其次,要保质保量的完成老师布置的作业,老师布置的作业一般是她多年教学经验的总结,具有很高的价值,应认真完成。
认真对待考试,考前认真复习。
另外,积极阅读有关书籍和资料,扩大自己的知识面;经常提出问题,与同学讨论,向老师请教;搞好师生关系,师生相处得融洽和睦;抓住点滴时间学习一些其它专业领域的知识,知识总是有用的。
在这学期的中,尽管取得一些成绩,但离心中的目标还很远,仍需继续努力,抓紧自己的学习。
知识无止境,探索无止境,亦无止境,我还有很多的知识需要学习。
以上是我对高一上学期期末一些方面的,我将结合这个小结回顾过去,确定未来的发展目标,我对未来充满信心。
自然,这需要老师们的精心培养和同学们的真诚帮助。
这个学期结束了。
在这个学期里,老师为我们的学习付出了许多心血,我们也为自己的学习洒下了许多辛勤的汗水。
这次期末考试,我的每门功课,都取得了比较好的成绩。
总结这个学期的学习,我想,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比较端正。
能够做到上课认真听讲,不与同学交头接耳,不做小动作,自觉遵守课堂纪律;对老师布置的课堂作业,能够当堂完成;对不懂的问题,主动和同学商量,或者向老师请教。
第二,改进了学习方法。
为了改进学习方法,我给自己订了一个:(1)做好课前预习。
也就是要挤出时间,把老师还没有讲过的内容先看一遍。
尤其是语文课,要先把生字认会,把课文读熟;对课文要能分清层次,说出段意,正确理解课文内容。
(2)上课要积极发言。
对于没有听懂的问题,要敢于举手提问。
(3)每天的,做完后先让家长检查一遍,把做错了的和不会做的,让家长讲一讲,把以前做错了的题目,经常拿出来看一看,复习复习。
(4)要多读一些课外书。
每天中午吃完饭,看半个小时课外书;每天晚上做完作业,只要有时间,再看几篇作文。
第三,课外学习不放松。
能够利用星期天和节假日,到少年宫去学习作文、奥数、英语和书法,按时完成老师布置的作业,各门功课都取得了好的成绩。
参加少儿书法大赛,还获得了特金奖。
经过自己的不懈努力,这学期的各门功课,都取得了比较好的成绩。
自己被评为三好学生,还获得了“小作家”的荣誉称号。
虽然取得了比较好的成绩,但我决不骄傲,还要继续努力,争取百尺竿头,更进一步,下学期还要取得更好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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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讲座的感想
浅谈未成年人犯罪与预防措施 今天,我所要论述的是一个当今社会的焦点话题---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这个问题一直被社会所关注着.是一个可谈性很强的话题,下面我来谈谈我的感受. 当今我国的犯罪比例在不断的逐年上升.而未成年人的犯罪情况也比前几年要严重的多!,当然构成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是多个方面的,我认为下面几个因素是构成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因素.一社会因素;二学校方面的因素;三家庭的因素;四个人所造成的因素.我觉得这几个因素是互相影响的,下面就分析一下这几个因素与未成年人犯罪的关系. 首先是社会因素,当今的社会已经是一个多元素的社会,而未成年人生活在这个社会,得到社会的各种关怀,本是一件很好的事情.但虽着近几年社会更加开放了.一些不良的社会风气也随之刮来了,一些不良文化更是日益猖獗的污染的未成年人的心灵.色情;暴力的书籍与DVD,网吧;迪厅腐蚀的未成年人的思想.然而这些泛滥的垃圾文化却被一些未成年人视为一种新鲜的事物,他们不但不排斥,反而很乐意的去主动接受.这就造成了一些未成年人行为堕落,他们的心理开始扭曲,从而整天与这些垃圾文化泡在一起,久而久之,便容易造成以下的几种现象.1某中学生因为长期看色情书刊或光盘,与某日下午持刀将一名女工强奸.2某中学生在网吧玩游戏因与同学发生口角,当即掏出随身所带的水果刀将对方刺成重伤,因流血过多而死.3一个中学生团伙去迪厅蹦迪,因喝醉酒再迪厅闹事打架,其中两人被打成重伤。
这些都是血的教训,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也成为了一件当务之急的事情,所以要大力度的开展法制教育,努力增强青少年的法制观念, 用事实来警示他们,从而能够达到良好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效果,使他们能够去主动的分辨是非,有法制观念,同时 以上的几个例子说明了 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和任务.它关系到下一代的成长,因为下一代是祖国的希望.切实抓好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努力培养他们正确的法制观和是非善恶观是非常重要的!近年来,青少年违法犯罪率仍然呈上升的趋势,犯罪主体却日趋低龄化。
尤为中学生为多,他们也从小偷小摸到抢劫,杀人.这些都是有不良社会因素所造成的.关注青少年成长的社会环境是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重要工作。
减少那些垃圾文化的不良刺激源也是至关重要的! 家庭因素:一个人的性格、道德品质、理想、情操的形成,都与他从小受父母的教育和家庭环境的熏陶有关.家庭的环境、父母的教育方法、道德观念和行为规范直接影响着孩子的成长,并对孩子的思想道德方面起着潜移默化的作用。
这种作也用可以说是对孩子的心理起着直接的作用,他们会判断自己父母的行为而作为衡量他们自己的一把尺子.父母博学多才,孩子也应该不差.所以说家长是孩子的启蒙老师.家庭作为孩子的避风港同时也是作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第一道防线,每个家庭的家长都要重在教子做人,同时要做好青少年自我防范的教育,避免误入歧途走上犯罪的道路.家长应随时去注意孩子的坏习惯,一但发现要及时制止.但不可用一些极端的地方法,因为如果那样的话,孩子可能非但不去听,反而回会越陷越深。
因为此时的孩子都在处于一种逆反心理的状态中,只是有轻有重。
他们往往愿意更多的事来自己做主,而不是在家长的约束下去做,因为那样做有一种自由感。
有些青少年犯罪与家境不好或父母离异有直接关系。
这种家庭的孩子我觉得他们多少有些可怜,毕竟他们只是孩子,他们也羡慕别的孩子的生活机而自己却不能过上。
再加上他们长期处于的环境多少会使他们产生一些虚荣心,但他们的家庭条件不允许他们去想他们想要得到的东西,于是一些邪恶的念头便在他们的脑中产生,很有可能使他们误入歧途。
而对于单亲家庭的孩子社会上应给予他们更多的关怀,是他们思进取,图上进。
而不是去歧视他们甚至是嘲笑他们,使他们感到社会的冷漠,残酷。
因此我们必须依靠全社会力量去给他们送区温暖,从物质上帮助他们。
家庭中的法制教育能够让孩子更好的认识到法的重要性,从而使更好的从家庭做起就开始给孩子灌输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思想,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同时必须动员全社会各方面一同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而努力。
学校因素:在校学生的犯罪率虽然很低或几乎没有,但从学校产生出的“问题少年”却不少,他们在学校里不务正业,打架斗殴等种种表现都让其老师与家长头疼不已,而一些老师本着难管,管不了等思想最终放弃了这类学生,这样做非但不能唤醒他们,反而回助长他们的嚣张气焰,从而使他们更加的为所欲为。
最终误入歧途,走上犯罪的道路。
对于这种情况我认为家长与老师们应该冷静的面对。
对于这这种“问题少年”,只用说服教育是徒劳的,必要时必须采用一些行政强制的措施以约束他们他们,否则他们离开学校走上社会后很容易犯罪。
犯罪的青少年一般文化程度较低,平时不学法,也没有人去主动的教他们,法的意识在他们脑海中甚至是全无的,这就更容易使他们走上犯罪的道路。
作为一所学校它本身就是教书育人的地方,而在教书的的时候更应该教学生怎样做人,这也是学校应尽的责任。
未成年人阅历浅,涉世不深,思想单纯,心志也不成熟,一旦交上不三不四的朋友,就会是非不辩,造成严重的后果,甚至是违法乱纪的行为.即便在学校中有他们老师的制约,但一旦走出校门他们就可以我行我素,去找那些所谓的朋友,而学校即使知道但也没有办法只得任其为之。
久而久之这些学生便会产生厌学的想法,有了这个动机他们就会逃学,从而彻底的脱离学校的管制,去和那些社会青年混在一起,然而他们自己并不知道他们这样做很容易把自己处于一种犯罪的边缘,因为据我身边的例子:这类学生一旦遇上什麽事情通常喜欢用暴力的方法解决,以显示自己所谓的实力。
因为他们清楚学校知道后不过是用行政处分来处罚他们,最多是开除学籍。
所以他们并不在乎。
但这种行为最终会让他们走上犯罪的道路。
而学校应该与家长建立一条方便的联系网定期的想家长汇报各个学生的在校的各种情况,也能让家长及时的了解孩子的情况,以便及时的对孩子进行教育。
在学校与家长的紧密配合下让孩子身心能够健康的成长。
避免孩子误入歧途。
同时学校也应该对学生大力度的开展法制教育,使孩子认识到未城年人犯罪的严重性。
上述我所谈到的三个因素全部是外界的因素。
下面要谈的是一个极为重要的因素即个人因素,因为这是一个决定性的因素。
在许多未成年犯中,绝大部分都是因为自己未把握好自己而误入歧途的。
所以自己把握好自己是十分重要的,它关系到一个人的习惯与行为,一个人只有控制自己的行为才能够立足于这个社会.未成年人更是如此他们的心志尚未成熟,阅历浅.对于社会的认识度很浅薄。
同时常常会有一些自以为是。
对于家长的一些忠告置若罔闻,按照自己的意志去做事。
这样其实本也没什麽,但做事情都要有分寸,这些青少年往往把握不住。
他们认为是对的就一定会去做,置后果于不顾。
这样做是极其危险的,它埋藏着很大的隐患。
因为他们一旦对一些事情产生了意见,很有可能去采取极端的方法来应对,从而造成难以收拾的局面。
由此可见青少年把握好自己是很重要的。
首先自己要有分辨是非的能力,不要人云亦云,要有自己的主观看法,对与有害的东西要坚决的抵制。
同时应该主动的给自己增强法制观念,学会用法律保护自己,理智的对待周围的一切人和物,让自己能够设身处地的认识这个社会,避免误入歧途。
自身因素是一种自己主宰自己的因素,它对于一个青少年的心理健康是很重要的,而他的心理健康与否则关系到他的生活与学习以及各个方面,同时也是预防其犯罪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因素,也可以算得上是主要因素,因为未成年人犯罪的心理多少都是有些畸形的,他们在心理上受到了某种刺激,从而导致了他们犯罪。
可见青少年心理的健康与否也干系到了他们的未来。
所以青少年必须把握好自己才能够有一个美好的未来。
四个因素谈完了,下面主要谈下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些预防措施,毕竟犯罪是以预防为主的。
我认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应该从最基本做起,从心理起到预防的作用。
这才是最主要的。
现在许多学校开始逐步的开始给学生开一些基本的法律讲座,让学生知法;懂法;用法。
因为就目前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情况来看,他们的脑子里毫无法的意识,总认为法律是用来制约成年人的,认为法律和他们没有关系,这是导致他们犯罪的主要原因之一。
而这种意识在现在的不少青少年的脑海中仍然根深蒂固的存在着,这是不仅是一个十分严重的问题,同时它也反应出了一个社会现象---那就是对于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还不够力度,应该加大力度的对他们进行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宣传。
用文字;图片;放映影片等方法使他们认识到犯罪后果的其严重性,甚至可以组织学生去参观少管所,亲身去感受一下那里的气氛,让学生与未成年犯面对面的交流想法,以次用来警示他们。
学校也多开展一些公开法制教育,让学生参与其中,然后谈一谈自己的感想,洞悉学生的心理,了解学生,以次想他们灌输法律的概念。
让他们从根本上了解法律,要让他们从中体会到法律的重要性,并且组织他们学习一些浅薄的法律知识,从而达到预防犯罪的效果。
我国是一个法制性的国家,一切都要有法可依并且依法行事,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也就是对祖国的未来负责。
让我们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共同尽一份自己的责任;尽一份自己的力量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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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我对与未成年人犯罪与预防的浅显认识 。
五年级新学期计划300字
新学期 新打算 转眼间,新学期又开始了,回想起了以往的许多事。
“你怎么这么粗心,大写字母写成小写字母,死脑筋转不过弯,不该错的总是错。
……成绩总是没有提高
”我正拿着期末成绩低头听训,我心想:“早料到你会这么说,可我又有什么办法。
”“又不是我想这样,”我冲着妈妈喊了一句,便跑回了房间。
后来我长大了,我也渐渐懂事了许多,开始认真地、细心地去学习,也明白了妈妈对我批评的话,字里行间其实蕴含了她对我浓浓的爱。
我在一本书里,看过一句这样的话,“莫找借口失败,只找理由成功,不为失败找理由,只为成功找方法。
”想起以前总是为自己的错误找理由,把责任推给别人,总认为自己是正确的。
新学期刚开始,我就下定了决心,决定从此以后认真地去对待自己所犯的错误,虚心听别人的意见,让爸妈为我少操点心,适应独立,做事三思而后行。
正所谓“纤纤的月,完满在后头呢。
”相信不久后的我,会实现自己的愿望。
“凡事都带有积分专注之心,何时不成
”这句话总是在我没有信心时,鼓励了我。
阳光总在风雨后,不经历风雨,怎能成功
尽管未来的日子里,我会遇到许多挫折,但我坚信,我能把握住我自己的命运。
约翰。
菲希说过这样一句话:“行动,只有行动,才能决定价值。
”从现在起,我要行动起来,为自己创造一片更美好的蓝天。
我以前写的哦....
幼儿教师培训后的感想收获和团队精神怎样提高自已的战略方法应该怎样做
东营的三维立体地 最新的 对你找地有帮助 一目了然在全市经济社会全面的基础上,市委、市政府于2004年423日,明确提出了全市创建文明城市的工作目标,即确保成为首批省级文明城市,在此基础上积极争创全国文明城市。
一年多来,各级各部门牢牢把握以人为本创建为民、三个文明协调发展、城乡联动和油地军校共建共享四项原则,切实加强组织、协调、调度和督导,严格考核奖惩,在全面抓好各项工作的同时,重点实施了市民素质工程、城市建设管理工程、信用东营建设、社会秩序整治、文明社区建设、小康文明村建设、机关效能建设和文化建设基础工程等八大工程,取得了明显成效,顺利实现了预期目标。
创建文明城市活动,使全市城乡面貌得到明显改善,社会秩序更加规范有序,市民素质得到大幅度提高,基层创建活动深入开展,促进了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成为进一步加快东营发展的宝贵财富。
全市创建文明城市总体战打响后,从机关到企业,从社区到学校、家庭,社会各个方面、各个角落在文明的召唤下,迅速汇集成强大的创造文明的力量,以激动人心的行动创造着一座崭新的城市。
经过一年多的努力,东营市被省委、省政府授予山东省文明城市称号,被评为全国创建文明城市工作先进城市。
这标志着东营创城工作获得了丰硕的成果,并从此踏上新的起点。
打造精神推动力 创建文明城市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需要一股强大的精神推动力。
东营市委、市政府为此向全社会提出了“建设文明城市,共创美好家园”的口号,举全市之力,聚各方资源,努力把东营建设成为经济发达、环境优美、秩序优良、文化繁荣的现代文明城市。
科学、完整、有效的工作体系,是创建文明城市的重要保障。
东营市成立了由市委书记、市长任主任,油地军校各一名相关领导任副主任,30多个部门一把手为成员的创建文明城市工作协调委员会。
各大班子领导“一岗双责”,形成了以6个专门工作组为主体的日常办事机构。
市、县区共抽调200多名骨干人员组成各级创城工作办公室,深入推进创城工作。
创城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为确保各项职责落到实处,东营市狠抓责任分解、宣传发动和督导落实三个环节。
将创城指标任务层层细化分解,实现职、责、权的统一;先后召开阶段性综合调度会议9次,对市民教育、市容环境整治、交通秩序整顿、社会秩序整顿、社会事业建设、创建文明社区、建设小康文明村均进行专项部署; 把督导落实作为确保创城取得真正成效的核心环节,倾听群众呼声。
市创城办从一开始就专设了督导组,下发督办件647件,督办事项1875项,办结率100%。
同时,严格督查考核,将创城工作列为党务、政务督查考核和精神文明建设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
形成完整而深入的工作督导体系,在创城工作中发挥了关键的作用。
创建文明城市,根本是要提高社会文明程度和市民文明素质。
一年多来,我市以解决影响城市文明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为重点,坚持领导带头、油地共建、城乡统筹、软硬环境并举四项原则,努力营造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公平公正的法制环境、规范守信的市场环境、健康向上的人文环境、安居乐业的生活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的生态环境。
大力实施市民素质教育工程,使文明城市创建的每一项工作,都成为陶冶人、教育人、提高人的重要活动。
编印了《市民文明手册》等教育教材,在各媒体开设了专栏、专题,开办“市民学校”,狠抓《东营市民道德规范》等制度落实。
深入推进“信用东营”建设,全民的思想道德、科技文化、身体健康等素质不断提高。
环境面貌是城市文明程度的直接反映,整治环境是创城工作的难点,也是群众关注的热点。
东营市先后部署开展“四项集中整治”,市容环境以整治脏乱差为重点,还城市以整洁;交通秩序以治理城区客运秩序和交通违章为重点,规范市民行为;市场秩序以确保诚信经营为重点,大力组织开展“百城万店无假货示范店、示范街”活动;社会秩序以“平安东营”建设为重点,努力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实施城乡文化设施规划建设工程,集中实施了一批便民、利民项目。
2004年市里一次性拨付创城专项经费691万元,配套完善了图书馆、艺术馆等基础设施,着手规划设计会展中心、大剧院、科技馆等大型文化设施。
整合区域社会资源,图书馆、少年宫、体育馆等12处基础设施实现了油地共享共用。
强化基层,夯实基础,基层创建深入扎实。
在农村,开展创建小康文明村活动,2004年全市小康文明村达到54个,2005年达到178个,农村文明信用工程荣获全省首届思想政治工作创新奖,被载入全国公民道德建设实践100例。
在城市,大力建设文明社区,投入6000多万元配套完善了设施。
到目前,市级文明社区达到13个,区级文明社区17个。
推动经济社会大发展 东营经济进入了发展最快的时期,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主要指标均已提前完成“十五”计划。
2005年预计实现生产总值1160亿元,比上年增长17.8%,其中地方583亿元,增速创近12年来最高水平,居全省首位,综合实力在全国百强城市行列的名次2004年列27名。
城乡面貌在短期内发生了巨变,“大空间、大水面、大绿地”特色鲜明,呈现出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美丽画卷。
中心城建成区面积已达69平方公里,全市城市化水平达到54%,居全省首位。
昔日的荒碱地上建起绿色家园,中心城区绿化覆盖率达到36.7%,大气质量常年保持在二级以上,2004年东营市荣获山东省适宜人居环境奖,2005年被省政府命名为“山东省园林城市”。
全市城乡群众得到了最多的实惠。
我市构建起以“三免五保五救助”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保障救助体系。
在全省率先基本实现了全部免除农业税及附加税,全部免除农村中小学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杂费和课本、作业本费,免收农村集贸市场业户市场管理费;最低生活保障、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障、“五保”老人集中供养制度基本建立;教育救助、残疾人救助、困难群众住房救助、老年人救助、灾害救助全面开展。
文明成为全社会最鲜明的主题。
青年志愿者结对为孤老残弱开展志愿服务,“阳光190”社会救助为贫困家庭送去温暖,好人好事纷纷涌现。
社会治安持续稳定,被国务院检查组和中央有关领导同志称为“全国油区治安工作的一面旗帜”。
“和谐、诚信、创新、卓越”是东营人民在创业发展的历史进程中,积淀出的独具特质的东营精神。
全市人民必将在这种精神的指引下,奏响文明的旋律,豪情满怀地向着小康社会阔步前进。
学习《未成年儿童保护法》的感想
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2006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号公布 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编辑本段]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 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第四条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蚀。
第五条 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二)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品德、智力、体质展的规律和特点; (三)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第六条 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增强社会责任感。
第七条 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相关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具体机构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八条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以及其他有关社会团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保护未成年人有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编辑本段]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十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第十一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沉迷网络以及赌博、吸毒、卖淫等行为。
第十二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养教育未成年人。
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应当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第十三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第十四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发展状况,在作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时告知其本人,并听取他们的意见。
第十五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第十六条 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
[编辑本段]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注重培养未成年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对他们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不得延长在校学习时间。
第二十一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第二十三条 教育行政等部门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进行必要的演练,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 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
依法设置专门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专门学校的办学条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门学校的管理和指导,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协助和配合。
专门学校应当对在校就读的未成年学生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
专门学校的教职员工应当关心、爱护、尊重学生,不得歧视、厌弃,放弃等。
第二十六条 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等教育。
[编辑本段]第四章 社会保护 第二十七条 全社会应当树立尊重、保护、教育未成年人的良好风尚,关心、爱护未成年人。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多种形式的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并采取措施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的和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等接受义务教育。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改善适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动场所和设施,鼓励社会力量兴办适合未成年人的活动场所,并加强管理。
第三十条 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以及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中小学校在节假日期间将文化体育设施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社区中的公益性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上网服务。
第三十二条 国家鼓励新闻、出版、信息产业、广播、电影、电视、文艺等单位和作家、艺术家、科学家以及其他公民,创作或者提供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作品。
出版、制作和传播专门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内容健康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国家给予扶持。
国家鼓励科研机构和科技团体对未成年人开展科学知识普及活动。
第三十三条 国家采取措施,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产品,推广用于阻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新技术。
第三十四条 禁止任何组织、个人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
第三十五条 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有害于未成年人的安全和健康;需要标明注意事项的,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
第三十六条 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第三十七条 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饮酒。
第三十八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第三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
第四十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
第四十一条 禁止拐卖、绑架、虐待未成年人,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
禁止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
第四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有力措施,依法维护校园周边的治安和交通秩序,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场地、房屋和设施。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救助场所,对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护送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到救助场所,由救助场所予以救助和妥善照顾,并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领回。
对孤儿、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以及其他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
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虐待、歧视未成年人;不得在办理收留抚养工作中牟取利益。
第四十四条 卫生部门和学校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卫生保健和营养指导,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做好疾病预防工作。
卫生部门应当做好对儿童的预防接种工作,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实行免费;积极防治儿童常见病、多发病,加强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幼儿园、托儿所卫生保健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发展托幼事业,办好托儿所、幼儿园,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兴办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培养和训练幼儿园、托儿所的保教人员,提高其职业道德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四十六条 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荣誉权不受侵犯。
第四十七条 未成年人已经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不再升学的,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他们进行职业教育,为他们创造劳动就业条件。
第四十八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教育和挽救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四十九条 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及其监护人或者其他组织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编辑本段]第五章 司法保护 第五十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在司法活动中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一条 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审理,并适应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和健康成长的需要,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在司法活动中对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第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和受遗赠权。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应当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见,根据保障子女权益的原则和双方具体情况依法处理。
第五十三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
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第五十四条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五十五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并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
第五十六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通知监护人到场。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刑事案件,应当保护被害人的名誉。
第五十七条 对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成年人分别关押。
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应当对其进行义务教育。
解除羁押、服刑期满的未成年人的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
第五十八条 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第五十九条 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与犯罪行为的预防,依照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执行。
[编辑本段]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责任,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对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二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三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四条 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五条 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标明注意事项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六条 在中小学校园周边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的,由主管部门予以关闭,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七条 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八条 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十九条 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十条 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职责,或者虐待、歧视未成年人,或者在办理收留抚养工作中牟取利益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一条 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编辑本段]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本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参见儿童权利公约
【发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号
【发布日期】2006-12-29
【生效日期】2007-06-01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为他们的健康成长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不仅关系到每一个孩子、每一个家庭、每一所学校,而且关系到整个民族的明天。
教育最重要的任务是培养具有全面文明素养的人。
让孩子学会做人、学会做事、学会求知,让孩子懂得尊重和善待生命,懂得遵守规则和秩序,懂得对自己行为的后果负责,这是家庭、学校、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
同时未成年人也是一个特殊群体,特殊之处即在于他们在社会中处于弱势地位。
他们从心理上正处于从无知到有知、从不成熟到成熟的转变时期,心理上比较脆弱,更容易受到外界的诱惑和外界的侵犯;另一方面,在人的一生中,总会有相互对立的力量在起作用,正与邪、真与假、善与恶、美与丑,人性中的光辉与丑恶交织在一起,影响着每一个人,尚未形成固定人生观、世界观的未成年人所受影响更大。
这就更加需要我们的法制教育采用多种多样、生动有效的方式,把法制观念植根于处在萌动期的孩子心中。
如何服务青少年、保护青少年,也是我们所需面对的一个社会课题。
因此,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家庭、学校和全体公民应该积极地给予特别的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就是这一保护的具体体现。
最新消息: 新版未成年人保护法将于6月1日起实施 商报讯 (记者李肖肖王红伟通讯员郭鸽马广阔)6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将要实施。
昨日,郑州市公安局法制室民警专程来到郑州师专附属小学,给孩子们上了一课,让学生了解6月1日起将有哪些新权利。
学校不得违法开除未成年学生 学校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要求当地政府要承担起农民工同住子女义务教育的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的和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等接受义务教育。
针对目前中小学生日益加重的学习负担,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无特殊情况,学校不得延长未成年学生在校学习时间。
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必要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他们的学习负担。
教师再骂“笨死了”将受惩处 “笨死了”、“都笨成这样了你还活着干吗”,6月1日起,如果老师再这样骂学生,将是一种违法行为。
老师脱口而出的辱骂词句,是许多被辱骂孩子心中挥之不去的阴影。
针对这一现象,《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学校的教职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有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言行,违者最高可追究刑事责任。
教师不能在校内吸烟 如果校园内见到老师抽烟的话,从6月1日起,学生可以理直气壮地制止。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饮酒。
对经营者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作出了禁止性规定。
如果经营者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突发事件先救未成年人 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教育行政等部门和学校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
父母外出要委托“代家长” 为了防止父母对子女“生而不养、养而不教、教而不当”,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育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父母因外出务工等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依法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
父母不可偷看孩子日记 2007年1月,在商报和心理专家举办的“问题少年”见面会上,15岁的女孩小雪,很长时间不和爸爸说话,在心理咨询师的引导下,孩子才说出来是因为爸爸偷看了她的日记。
父母再偷看孩子的日记,不仅是伤害感情了,还要受到批评教育。
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指出,任何人不得不经未成年人同意,察看他们的日记、信件等。
法院可剥夺父母监护权 针对当前一些父母抛弃、虐待孩子以及其他不履行监护义务的行为,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
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再走丢小孩监护单位要担责 3月26日,8岁的商丘民权男孩刘明恩,在郑州看病期间,与相依为命的80岁奶奶走散。
孩子被紫荆山公园派出所的民警捡到后,送到了救助站。
谁知孩子却从救助站溜走了,找不到了。
小明恩丢了,谁应承担责任呢
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对流浪儿童,监护单位应承担临时监护职责。
新法实施需要相关法规 河南省律师协会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委员会秘书长李鹏辉说,新法的规定加大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力度,但落实起来仍需要有与之配套的地方法规。
比如新法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但是如果出售了,店主将受到什么处罚
处罚的力度与店主的利润相比又是怎样
这就需要一个具体的监管。
根据将于6月1日起实施的新版《未成年人保护法》,要保证未成年人必要的娱乐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