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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团体接受捐赠有何规定
《宗教事务条例》对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接受捐赠及其用途作了相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规定:“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用于与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旨相符的活动。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社会团体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按照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社会团体应当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应当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 国家宗教局制定有接受境外宗教组织和个人捐赠批准权限问题的规定,其主要精神是,境外宗教组织、宗教徒给我国宗教团体、寺观教堂的捐赠,只要不附带政治条件,即不附带有违背我国各宗教独立自主自办原则,企图支配我宗教事务、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条件,原则上可以接受,需要履行一定的报批手续。
具体为:宗教团体和寺观教堂一次接受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捐赠,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一次接受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捐赠的批准权限由省人民政府自行决定。
接受的境外捐赠由我国宗教团体自主支配使用,并接受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监督。
国家宗教事务局对接受国(境)外宗教书刊、音像制品制定有规定,其主要精神是:对于国(境)外捐赠的宗教书刊及音像制品,坚持以我为主的原则,根据实际需要,有选择地接受。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规定,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捐赠的物资,免交关税。
关于社会团体企业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处理问题,懂的进。
接受捐赠资产是指政府、社会团体或个人赠予企业的资产。
企业接受捐赠的各种资产,不属于投资人投入的资本,因为捐赠人并不对企业净资产拥有所有权,也不对企业亏损承担责任。
接受捐赠资产在2006年后国家新颁布的会计准则中,接受捐赠资产已属于“营业外收入”,不再归于资本公积范畴)具体分两种情形处理:企业取得的货币性资产捐赠,应按实际取得的金额,借计现金或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 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货币性资产价值科目;企业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捐赠,应按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确定入帐价值,借记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科目,一般纳税人如涉及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按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接受捐赠资产根据税法规定确定的入帐价值,贷记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科目,按企业因接受捐赠资产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企业应在当期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加上因接受捐赠资产产生的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接受捐赠资产按税法规定确定的入帐价值或是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当期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待转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部分,计算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应按待转资产价值科目的账面余额,借记待转资产价值 科目,按应交的所得税(或弥补亏损后的差额计算的应交所得税),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