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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组织法第十五条规定,乡、民族乡、镇人大主席团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工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法律没有对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由谁作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报告作出规定。按照惯例和乡镇人大工作实际,一般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作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报告。如果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因故不能到会作报告,可以委托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副主席作报告。如果出现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因故都不能到会作报告,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提请与会代表审议。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作乡镇人大主席团工作报告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1.参加乡镇人大主席团工作报告起草工作、征求意见、向本级党委请示汇报及修改工作等。
2.报告确定后,要召开主席团会议,提交主席团会议讨论通过主席团工作报告,根据主席团成员的意见建议,对主席团工作报告进行修改。
3.对主席团工作报告认真阅读,审查主席团工作报告的标题、报告人、题注、称谓、正文结构及内容。查看有无错别字、不通顺的语言、不准确的提法等。对不认识的字、不明白的话、不清楚的地方,及时向有关同志询问请教,直到搞清楚为止。
4.熟读主席团工作报告稿。
5.向代表大会作报告时,要身着正装,举止大方端正,语言有力,态度谦和,显示对工作的信心和决心。
6.在审议乡镇人大主席团工作报告时,要认真记录代表提出的审议意见,在工作报告中能够吸收的意见建议一定要吸收采纳。
7.认真做好代表大会关于乡镇人大主席团工作报告决议的起草审议工作。
8.对主席团工作报告进行最后修改。
9.及时向社会发布主席团工作报告及其决议。
10.向选民和人民群众宣传主席团工作,听取选民和人民群众的建议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