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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合伙纠纷民事起诉状(共含6篇),希望大家能够喜欢!同时,但愿您也能像本文投稿人“”一样,积极向本站投稿分享好文章。
篇1:合伙纠纷民事起诉状
原告一:黄某某,男,汉族,xxx0年9月10日出生,住所:湖南省XX县XX镇XX村X组。
原告二:王某某,男,汉族,xxx2年1月28日出生,住所:湖南省XX县XX乡XXX村X组。
被告:刘某某,男,汉族,XXX月16日出生,住所:广东省XX市XX镇XXX管理区。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原、被告双方解除合伙关系;
2、请求判令分割原、被告合伙期间的共同财产;
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xxx9年9月初原、被告双方协商共同经营货车,在XX市XXX码头内承揽运输业务,赚取运输利润。原告于xxx9年11月15日购置货车一辆,并于xxx9年11月16日与被告签订《个人合作协议书》。协议约定:1、双方共同经营XX市XXX码头内的周转运输,共计出资元人民币(实为购车款),约定双方各出资百分之五十;因被告资金不足,被告出资部分全由原告垫付。2、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3、经营过程中所负的债务按1:1承担。
经营期间,被告对合伙事务不闻不问,拒绝参与经营,拒绝劳动,只是一味索取利润。因被告的不作为,导致合伙期间迭连亏损,为办理合伙事宜的合理开支以及对合伙财产的维修所需费用全部都是由原告支付,被告一直拒绝支付。合伙期间经营状况每况日下,加之无周转资金,被告的不作为、漠不关心的态度,严重违法了协议共同经营、共同劳动的经营理念,给其他合伙人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综上所述,被告的所作所为,已经破坏了双方的信用基础,无继续合伙的必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2条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此致
XX市第一人民法院
具状人:
日期:xxx0年1月 8 日
篇2:合伙纠纷民事起诉状
上诉人(原审被告):xxx,男,19 年 月 日生
住所地: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x,男,19 年 月 日生
住所地: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x,男,19 年 月 日生
住所地: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x,男,19 年 月 日生
住所地:
原审第三人:EEE,男,19 年 月 日生
住所地:
上诉人因与xxx、xxx及xxx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xxx9年 月 日(xxx9)新民一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撤销(xxx9)新民一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对本案予以改判。
上诉理由:
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对上诉人提供的两份协议认识不足、定性不当。
xxx9年2月19日、xxx9年2月23日,上诉人代表的利益共同体(即xxx、EEE)与被上诉人xxx所代表的利益共同体(即xxx、xxx、xxx)先后签署了两份协议。协议中“此后任何债权债务均由xxx一人承担”、“同意退出”、“车队资产归xxx一人所有”、“退出一方不再干预车队运作”等文字表述是协议双方内心的真实意思表示,即xxx、xxx及xxx要求退伙,与xxx、EEE达成的退伙协议。
一审法院虽然认识到上述两份协议实际是xxx、xxx及xxx三人退伙的约定,但却没有结合我国有关合伙的法律规定对退伙协议有充分的认识和正确的定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4条规定:合伙人退伙时分割的合伙财产,应当包括合伙时投入的财产和合伙期间积累的财产,以及合伙期间的债权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十条: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
第五十一条: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
上述法律条款中的“应当包括”、“应当……结算”,说明了关于退伙的程序和步骤是一种强行性法律规范,在合伙人退伙时,合伙及合伙人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结算、分割合伙财产。法院对此规范应当优先适用,而不能任由合伙人自行选择适用任意性方式进行退伙。
也就是说,按照法律规定,合伙人退出合伙时已经对包括合伙盈余在内的合伙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了整体的结算,并最终分割出退伙财产份额。
协议中“此后任何债权债务均由xxx一人承担”、“同意退出”、“车队资产归xxx一人所有”、“退出一方不再干预车队运作”等文字正是退伙之时合伙人在对以往合伙期间的经营行为及经营结果进行充分的权衡利弊后做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所有合伙人对合伙期间的经济进行彻底清算后做出的公平选择。
常人皆可理解退出合伙意味着丧失合伙人资格,被上诉人xxx作为神智健全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怎么会在明知合伙盈余未分配、未结算且未分割其应得的退伙财产的情况下便没有任何异议地签署并履行退伙协议,从而退出合伙?
被上诉人一审起诉时提供了详细的《结算统计表》及费用明细(而这些关于支出、收入及盈余的数据,实际上正是被上诉人xxx在合伙经营期间与上诉人核对账目时从上诉人的制作的合伙账目上摘抄而来),可见,在退伙之前,被上诉人对合伙盈余的数量及其是否已经分配显然十分清楚,退伙分割财产时,依法应当对合伙时投入的财产、合伙期间积累的财产,以及退伙时已经发生的且已经明确知道的合伙期间的债权和债务进行全部的结算,对某项特别的财产或已经发生且已明知的债权债务暂不作处理的,应当在退伙协议中特别说明,没有特别说明的,应认定为退伙协议已对全部的合伙财产进行了结算、分割和处理。
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正是已经预见到各方的权利义务大小(包括实际出资额)和经营风险(包括利润分配)问题才会慎重签署并履行了上述退伙协议,这一事实足以证明合伙人签署退伙协议之前已对合伙财产进行过整体的结算:或是盈余、债权与债务相抵扣,或是已知的债权债务为零且合伙盈余在退伙前已作了全部的分配,无论上述哪种情况,都会导致合伙财产中仅剩下四部客车。但是,这个分割结果正是合伙人内部之间在退伙时已经过结算所形成。
而一审法院正是在退伙问题上出现了法律认识的不足,未认识到退伙协议是双方经过结算后的意思表示,退伙协议中合计金额¥元从法律上看应当是退伙分割的财产份额,却草率地认定“¥元仅代表所购车辆折价款”,未将退伙协议的签署及其履行完毕视为是该合伙已将包括盈余在内的退伙财产分割并付清且xxx等三人已退出合伙的证明,而错误地得出结论:“因退伙协议中未涉及合伙盈余分配问题,故对上诉人主张的与被上诉人的合伙盈余已全部付清的抗辩理由不予采纳”。
既然退伙协议已经履行完毕,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又何来债的关系?一审法院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作为判决依据显然是错误的。
二、由于一审法院审理中认定事实不清,对退伙协议不当的定性,导致审理时违背了证据规则,在被上诉人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作出了错误的判决。
上诉人向一审法院提供了两份退伙协议,经庭审查明该书面退伙协议是合伙人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达成的一致意思表示,且该退伙协议业已履行完毕,依法应当认定退伙协议是被上诉人已退出合伙且整体合伙财产已经结算并付清退伙分割的财产的佐证,那么,上诉人对自己提出的与被上诉人合伙盈余已全部付清的抗辩意见已完成举证责任。
一审法院不依据证据规则中关于举证责任分配、举证责任转移的相关规定审理案件,却扮演起退伙结算的组织者,再次对合伙人之间在退伙前已经结算过的合伙财产进行了再次结算,而免除了被上诉人的举证责任,在被上诉人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作出判决,一审法院的上述行为显然违反了法定程序。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导致违反证据规则,作出了不符合事实、颠倒黑白的判决,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并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
xxx9年6月 日
纠纷民事起诉
篇3:合伙纠纷民事起诉状
原告:刘XX,女 ,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 被告:陈XX,女,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 第三人:吴XX,女,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 第三人:苏XX,女,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 第三人:许XX,女,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
诉讼请求
请求人民法院1、撤销原被告订立《合伙协议》;2、判令被告退回原告合伙投资款人民币XXX万元,并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XX美容美体养生会所原系被告个人经营,由于在被告的诱导之下,XX月XX日原告、第三人吴XX、苏XX及许XX与被告订立合伙协议,其中约定合伙期限为五年(自20XX年XX月1日起至20XX年XX月31日止),原告依照该协议将所谓出资款人民币XXX万元汇入被告个人账户,该会所则由被告负责经营至今。
《合伙协议》签订之后,经原告了解发现:被告在同原告等人签订合伙协议之前就已经将该会所以“XXXX美容店”为字号办理了个体工商户等登记手续,经营期限为20XX年XX月XX日至20XX年XX月XX日。
对于上述工商登记信息,被告在与原告签订合伙协议之时并未如实告知,因被告隐瞒相关重要情况,经原告催促,被告至今拒不依法原告办理企业变更登记等手续,被告违约违法行为,造成对合伙业务经营将埋下极大隐患,导致合伙目标不能如约实现。
此外,这让原告基于《合伙协议》所取得合伙人地位不能依法得到体现,直接损害原告所应享有的权益 此致
XX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XX年 月 日
篇4:合伙纠纷民事起诉状优选
范文一:
上诉人(原审被告):AAA,男,19xx 年 xx月 xx日生 住所地: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BBB,男,19xx 年 xx月 xx日生 住所地: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CCC,男,19xx 年 xx月 xx日生 住所地: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DDD,男,19xx 年 xx月 xx日生 住所地:xx
原审第三人:EEE,男,19xx 年 xx月 xx日生 住所地:xx
上诉人因与BBB、CCC及DDD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月 日新民一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撤销(2009)新民一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对本案予以改判。
上诉理由:
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对上诉人提供的两份协议认识不足、定性不当。
202月19日、2009年2月23日,上诉人代表的利益共同体(即AAA、EEE)与被上诉人BBB所代表的利益共同体(即BBB、CCC、DDD)先后签署了两份协议。协议中“此后任何债权债务均由AAA一人承担”、“同意退出”、“车队资产归AAA一人所有”、“退出一方不再干预车队运作”等文字表述是协议双方内心的真实意思表示,即BBB、CCC及DDD要求退伙,与AAA、EEE达成的退伙协议。
一审法院虽然认识到上述两份协议实际是BBB、CCC及DDD三人退伙的约定,但却没有结合我国有关合伙的法律规定对退伙协议有充分的认识和正确的定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4条规定:合伙人退伙时分割的合伙财产,应当包括合伙时投入的财产和合伙期间积累的财产,以及合伙期间的债权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十条: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
第五十一条: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
上述法律条款中的“应当包括”、“应当……结算”,说明了关于退伙的程序和步骤是一种强行性法律规范,在合伙人退伙时,合伙及合伙人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结算、分割合伙财产。法院对此规范应当优先适用,而不能任由合伙人自行选择适用任意性方式进行退伙。
也就是说,按照法律规定,合伙人退出合伙时已经对包括合伙盈余在内的合伙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了整体的结算,并最终分割出退伙财产份额。
协议中“此后任何债权债务均由AAA一人承担”、“同意退出”、“车队资产归AAA一人所有”、“退出一方不再干预车队运作”等文字正是退伙之时合伙人在对以往合伙期间的经营行为及经营结果进行充分的权衡利弊后做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所有合伙人对合伙期间的经济进行彻底清算后做出的公平选择。
常人皆可理解退出合伙意味着丧失合伙人资格,被上诉人BBB作为神智健全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怎么会在明知合伙盈余未分配、未结算且未分割其应得的退伙财产的情况下便没有任何异议地签署并履行退伙协议,从而退出合伙?
被上诉人一审起诉时提供了详细的《结算统计表》及费用明细(而这些关于支出、收入及盈余的数据,实际上正是被上诉人BBB在合伙经营期间与上诉人核对账目时从上诉人的制作的合伙账目上摘抄而来),可见,在退伙之前,被上诉人对合伙盈余的数量及其是否已经分配显然十分清楚,退伙分割财产时,依法应当对合伙时投入的财产、合伙期间积累的财产,以及退伙时已经发生的且已经明确知道的合伙期间的债权和债务进行全部的结算,对某项特别的财产或已经发生且已明知的债权债务暂不作处理的,应当在退伙协议中特别说明,没有特别说明的,应认定为退伙协议已对全部的合伙财产进行了结算、分割和处理。
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正是已经预见到各方的权利义务大小(包括实际出资额)和经营风险(包括利润分配)问题才会慎重签署并履行了上述退伙协议,这一事实足以证明合伙人签署退伙协议之前已对合伙财产进行过整体的结算:或是盈余、债权与债务相抵扣,或是已知的债权债务为零且合伙盈余在退伙前已作了全部的分配,无论上述哪种情况,都会导致合伙财产中仅剩下四部客车。但是,这个分割结果正是合伙人内部之间在退伙时已经过结算所形成。
而一审法院正是在退伙问题上出现了法律认识的不足,未认识到退伙协议是双方经过结算后的意思表示,退伙协议中合计金额¥元从法律上看应当是退伙分割的财产份额,却草率地认定“¥元仅代表所购车辆折价款”,未将退伙协议的签署及其履行完毕视为是该合伙已将包括盈余在内的退伙财产分割并付清且BBB等三人已退出合伙的证明,而错误地得出结论:“因退伙协议中未涉及合伙盈余分配问题,故对上诉人主张的与被上诉人的合伙盈余已全部付清的抗辩理由不予采纳”。
既然退伙协议已经履行完毕,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又何来债的关系?一审法院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作为判决依据显然是错误的。
二、由于一审法院审理中认定事实不清,对退伙协议不当的定性,导致审理时违背了证据规则,在被上诉人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作出了错误的判决。
上诉人向一审法院提供了两份退伙协议,经庭审查明该书面退伙协议是合伙人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达成的一致意思表示,且该退伙协议业已履行完毕,依法应当认定退伙协议是被上诉人已退出合伙且整体合伙财产已经结算并付清退伙分割的财产的佐证,那么,上诉人对自己提出的与被上诉人合伙盈余已全部付清的抗辩意见已完成举证责任。
一审法院不依据证据规则中关于举证责任分配、举证责任转移的相关规定审理案件,却扮演起退伙结算的组织者,再次对合伙人之间在退伙前已经结算过的合伙财产进行了再次结算,而免除了被上诉人的举证责任,在被上诉人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作出判决,一审法院的上述行为显然违反了法定程序。
篇5:合伙纠纷民事起诉状+合伙纠纷起诉误区
原告一:黄某某,男,汉族,xxx0年9月10日出生,住所:湖南省XX县XX镇XX村X组。
原告二:王某某,男,汉族,xxx2年1月28日出生,住所:湖南省XX县XX乡XXX村X组。
被告:刘某某,男,汉族,XXX月16日出生,住所:广东省XX市XX镇XXX管理区。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原、被告双方解除合伙关系;
2、请求判令分割原、被告合伙期间的共同财产;
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xxx9年9月初原、被告双方协商共同经营货车,在XX市XXX码头内承揽运输业务,赚取运输利润。原告于xxx9年11月15日购置货车一辆,并于xxx9年11月16日与被告签订《个人合作协议书》。协议约定:1、双方共同经营XX市XXX码头内的周转运输,共计出资元人民币(实为购车款),约定双方各出资百分之五十;因被告资金不足,被告出资部分全由原告垫付。2、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3、经营过程中所负的债务按1:1承担。
经营期间,被告对合伙事务不闻不问,拒绝参与经营,拒绝劳动,只是一味索取利润。因被告的不作为,导致合伙期间迭连亏损,为办理合伙事宜的合理开支以及对合伙财产的维修所需费用全部都是由原告支付,被告一直拒绝支付。合伙期间经营状况每况日下,加之无周转资金,被告的不作为、漠不关心的态度,严重违法了协议共同经营、共同劳动的经营理念,给其他合伙人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综上所述,被告的所作所为,已经破坏了双方的信用基础,无继续合伙的必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2条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此致
XX市第一人民法院
具状人:
日期:xxx0年1月 8 日
合伙纠纷起诉误区
一、合伙未经清算,不予受理。依照民诉法第108条之规定,只要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均应受理。所谓具体的事实,并非是无可争议的事实。所以,尽管未事先清算,亦应受理。法院在审理此类纠纷时,可以采取如下措施:一是告知当事人有权自行清算;二是委托审计事务所或会计事务所对财务进行鉴定,此举仅适用于同财务管理比较完善的个人合伙适用;三是依据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谁主张谁举证,对记帐凭证一一进行质证、审核,拒不交出帐本,以妨碍诉讼论处,借此侵占财产的,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察。
二、虽有终止合伙协议,但未结清算,合伙不得终止,其他合伙人的经营行为仍应全体合伙人共同承担。清算是企业法人终止的必经程序,未经清算,企业法人不得终止。但个人合伙不同,《民法通则》第30条规定,合伙终止只需合伙人达成书面协议即可,当合伙人约定的终止事由出现或合伙人决定终止合伙的,合伙即可终止。对合伙财产的处理,有书面协议,按协议处理;没有书面协议,又协商不成的,如果合伙人出资额相等,应当考虑多数人意见酌情处理;合伙人出资额不等的,可以按出资额占全部合伙额多的合伙人的意见处理,但要保护其他合伙人的利益,由此可知,只要当事人就终止合伙达成一致意见,合伙即终止,清算是下一步的工作。部分合伙人在合伙终止又以全体合伙人的财产进行经营的,其行为后果由他们自行承担,因此,造成其他合伙人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尤其应注意的是,无效合伙的当事人只要表达了不再参与合伙意思表示或其行为已表明不再参与合伙的`,不管合伙人之间是否就终止合伙达成协议,部分合伙人继续经营的,其行为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有的法院在处一无效合伙纠纷时将部分合伙人擅自继续非法经营造成他人损害的,其赔偿责任仍由原合伙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这种做法显然是欠妥的。依照过错责任原则,退伙人对损害的发生主观上没有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责任,依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合伙人退伙后,不享有经营收益,也不应承担责任。处理无效合伙的原则很大程度上可以参照婚姻法上的同居关系处理规则,合则聚,不合则分,甚至连招呼不打就可抬腿走人。其财产的处理是共同生活期间积累的财产为共同共有,否则,为个人所有。
三、帐目不清,对合伙财产不作处理,驳回分割财产的诉讼请求
因财务制度的混乱,即使通过审计、会计鉴定的方式,仍不能查明经营期间的支出情况,因而,有的法院以原告举证不能驳回其诉讼请求。合伙纠纷解决的最后渠道就此阻塞。实践中,有的合伙人变卖合伙财产后又设置障碍使得帐目无法查清,为的就是要法院无法处理,达到永久占有之目的。据此,笔者认为,合伙帐目可以分块处理,一是投入,形成不动产和机械设备等动产;二是营业支出;三是营业收入;四是负债。后三部分均不确定的,可以将第一部分财产折价、变卖、拍卖,然后按出资比例进行分配。二、三部分不确定的,可以将第一部分的财产用于清偿债务,对清偿债务达不成一致意见的,也可以先分割第一部分的财产,债务对内按出资比例或约定比例清偿,对外负连带清偿责任。
民事起诉状范本
篇6:个人合伙纠纷起诉状
原告:蔡XX,女,汉族,19XX年5月6日出生,江西省XX市XX区XX路XX号,电话XX
原告:刘XX,男,汉族,19XX年1月9日出生,江西省XX市XX区XX路XX号,电话XX
被告:刘XX,女,19XX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XX区来广营XX小区,电话XX
案由:合伙协议纠纷
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继续履行20XX年3月18日所签合同
2、按合伙协议约定对合伙所得收入进行分红,计300万元人民币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XX年3月19日,原被告共同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由三方按相同比例出资,在位于朝阳区来广营东路的土地上建成房屋,经营房屋出租业务,所得收入三方共同享有,并于每年1月31日将上一年的收入和账目进行确认和结算。协议签订后三方按协议履行,用于出租的房屋也于20XX年11月竣工开始对外出租营利。
但在其后几年的实际经营中,被告利用其管理上的便利,对二原告隐瞒房屋经营状况,且连续多年对合伙利润不进行分红。二原告多次要求分红无果后,为保护应得的合法利益,无奈之下只得提起诉讼。
鉴于上述事实,原告特依据《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作出公正、合理的判决。
此致
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蔡XX 刘XX
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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