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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IT采购活动中,采购文件可否要求供应商提供生产厂家授权等材料,需要综合考量。那么如何考量?弊端又有哪些?
厂家授权与项目履约有关,可作为评审因素
“要求投标人提供厂家授权、盖章、售后服务……作为普通商务条件写入采购文件,并不违规。”评审专家曹卫京说,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生产厂家授权等不得作为资格要求,原则上也不应作为符合性要求,但并未禁止作为普通商务条件。
中国水稻研究所基建处副处长曹国强认为,采购文件中提出的生产厂家要求,如为非实质性条款等可以提,否则视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和《政府采购货物与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
“具体项目要具体分析。”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刘刚山告诉记者,通用型、大众化采购项目,如市场竞争比较充分,生产厂家授权并非必要,可要求供货时提供;小众范围采购项目,如专业设备类若无生产厂家授权,后续使用和维护可能存在问题,包括知识产权法律风险等,可要求签订合同前取得授权。
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王其光认为,如果生产厂家授权与项目履约有一定关系,可作为评审因素,分值不宜太高。以计算机采购为例:若采购10台,生产厂家授权与合同履行无关,作为评审因素,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若采购台,生产厂家授权与合同履行相关,可作为评审因素。
要求厂家授权有弊端,不利优化营商环境
“采购人要求投标人出具生产厂家授权等的目的,主要为了保证渠道正规、产品质量有保障。但如果某些供应商提前向生产厂家报备,生产厂家针对项目只向特定供应商出具上述材料,就对其余供应商形成歧视。”评审专家曹卫京认为,因此要求出具生产厂家授权等材料时,注意不得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的禁止性规定,即保证有多家货物和服务供应商可满足采购需求,确保充分竞争。
“采购文件出现生产厂家授权等要求,一般都选择不参加。即便参加并中标,也要格外小心。毕竟抢了别人的蛋糕,交付容易出问题。”代理商李先生深有感触。
一位业内资深人士以生产厂家授权书为例,指出存在的弊端:首先,生产厂家处于有利地位,可抬高产品价格,政府采购项目无法获得真正的优惠价格;其次,如果代理商已取得生产厂家授权并成为供应商,再要求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提供生产厂家授权,可能导致重复授权;第三,如果生产厂家与某家代理商签订独家授权合同,其他供应商无法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可能导致废标;第四,要求供应商必须提供生产厂家授权,增加了投标成本,不利于优化营商环境。
(本文来自9月4日《政府采购信息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