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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办计〔〕50号《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年农业综合开发区域生态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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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8年农业综合开发区域生态循环农业项目省级项目储备方案编制工作的通知

农办计〔2017〕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畜牧、渔业)厅(局、委)、青岛市农委

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区域生态循环农业项目指引(2017-2020年)的通知》(农办计〔2016〕93号,以下简称《项目指引》)要求,经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同意,现将2018年区域生态循环农业项目省级项目储备方案(以下简称“省级方案”)编制要求通知如下。

一、请各省(区、市)农业厅(局、委)抓紧牵头组织编制区域生态循环农业项目省级方案,省级方案应该包括本省推进生态循环农业的基本情况、目标、项目布局、资金投入、预期效益、工作机制和保障措施,并附每个申报项目达到建议书(含绩效目标)深度的说明材料等(见附件)。

二、承担2015年度、2016年度农业综合开发区域生态循环农业项目建设的省份,省级方案还需详细总结在建项目执行情况和竣工项目验收情况,具体包括项目建设、资金使用、项目管理、监督检查、绩效目标管理以及循环模式总结等。

三、畜牧、渔业部门独立的省份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工作总结,农业厅(局、委)要主动沟通,统筹协调,将不同部门的建设需求统一纳入到项目方案中。同时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工作总结,要做好与省级财政(农发)部门的协商配合。

四、纳入省级方案的项目要符合《项目指引》确定的申报程序和条件。地方农业(畜牧、渔业)厅(局、委)要会同财政(农发)部门严格把关,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工作总结,把区域代表性强、生态循环模式好、主体带动能力强的项目纳入储备范围。每省(河北省除外)申报项目个数不超过5个,河北省环京津贫困地区不超过10个。支持重点:一是正在创建国家农业可持续发展试验示范区的县(区、市);二是环京津贫困地区;三是其他区域生态循环农业项目实施好的地区等。

五、项目财政资金规模(含地方财政配套)控制在1500万元左右,申报单位自筹资金不低于财政资金。鼓励项目申报单位引进社会资本、金融资本参与项目建设。

六、省级方案须于9月30日前以厅(局、委)文件报送农业部发展计划司(10份);电子版报农业部农业生态与资源保护总站。逾期不予受理。省级方案答辩时间另行通知。

联系人:农业部发展计划司廖佳

农业部生态总站王飞

邮寄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街24号楼1310室

邮编:

电子邮箱:

附件:区域生态循环农业省级项目方案参考提纲

农业部办公厅

2017年7月13日

附件:农 办计〔2017〕50号.CE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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