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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上、学校里很多人将《就业协议书》称为“三方协议”,因为里面有毕业生、用人单位和高校三个角色。该称呼容易让人对就业协议书的法律性质、定位和作用产生误解。
事实上,按照《关于修订若干意见的通知》教育部教学司[2009]28号》文件规定:
就业协议书是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在正式确立劳动人事关系前,经双向选择,在规定期限内就确立就业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而达成的书面协议;是用人单位确认毕业生相关信息真实可靠以及接收毕业生的重要凭据;是高校进行毕业生就业管理、编制就业方案以及毕业生办理就业落户手续等有关事项的重要依据。
而我国《合同法》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由此可看出,就业协议书本质上是明确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合同,属于普通民事合同,其主体是毕业生和用人单位。
而高校不参与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就业协议内容的商定,故其并非就业协议书的主体,仅作为鉴证方,按照国家政策的规定,依照就业协议书上的内容对毕业生进行就业管理等服务事项。
既然高校不是就业协议书中的主体,该协议的主体仅为毕业生和用人单位“两方”,故不能称其为“三方协议”。同理,若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方已签订协议,该协议即对双方生效,不论学校是否盖鉴证章。
作者简介:
静姐姐,法学硕士,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现就职于高校。为大学生提供职业规划、就业法律普及、大学生活指导等帮助和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