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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行政检察论文
导语:当代,论文常用来指进行各个学术领域的研究和描述学术研究成果的文章,简称之为论文。下面由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事行政检察论文,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关键词]民事行政检察制度;监督存在的问题;改革的思路
民事行政检察制度的改革是检察工作改革的重要环节,经过十多年的探索和实践,民事行政检察制度形成了一套较为基本成熟的工作制度。且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司法公正,保障了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为推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和用法律手段规范市场经济行为起到了重要作用。但立法、监督的方式和范围、制作的法律文书、行政机关违法侵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等方面亦存在一些不能够适应适应社会发展的漏洞和缺陷,需结合当前的民行检察工作实际进一步改革和完善。
【第1句】:当前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立法不完善是制约民行检察监督发展的根本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1句】:立法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对民事行政抗诉案件涉及的只有现行《民事诉讼法》第14条、187条、188条、189条、190条和《行政诉讼法》第64条。而这些规定都比较原则,不够具体,也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和实施细则加以支撑和完善,造成实际工作中遇到的一些具体问题“无法可依”的窘境,使人民法院审理民行抗诉案件时与检察机关的认识出现差异,导致人民法院在审理再审案件时随意性较大,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滥用。
【第2句】: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监督权范围较窄,使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力度不够。法律规定作为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对象是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生效裁判、裁定,也就是现行《民事诉讼法》第179条规定的13种情形,而对人民法院作出的执行的裁定、先予执行裁定、财产保全的裁定、破产程序的裁定等检察机关不能抗诉,其直接导致的结果是人民法院的上述裁判,即使确有错误也不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
【第3句】:抗诉效率低,成本高。抗诉程序环节众多,加之民事诉讼法又未规定抗诉案件再审期限,法院受理抗诉案件后经常“久拖不审”、“久审不决”。
【第4句】:司法环境不和谐,法院不愿接受监督,从上到下普遍排斥检察监督。
法院不能正确对待抗诉,认为检察院是在挑毛病,搞对抗,在心理上无法接受,甚至从观念和体制上排斥检察监督。在这种心态下,法院的法官们对检察院抗诉的民行案件没有存在明显错误的,一般都不愿改判。
(二)民事行政诉讼监督的方式和范围程序规定不具体、不完善,致使民行监督工作存在诸多障碍
目前检察机关民行抗诉案件主要存在调(借)阅案卷难、抗诉难;法院对民行抗诉案件再审期限不明、有错不纠等问题长期得不到妥善解决,特别是实践中的上级抗、下级审的抗诉再审模式,导致案件办理周期长、改判难,影响了民行检察监督工作的正常开展,一些明显裁判不公的民行案件得不到及时纠正。
(三)行政机关违法侵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难以得到司法救济
当前对一些单位和个人所实施的损害国家、集体利益,损害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由于受到法律的限制,加之在实施监督过程中,检、法两家又难以达成共识,使检察机关难以对这类问题实施有效的法律监督。
【第2句】:民事行政检察制度改革的思路
(一)完善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制度
【第1句】:改革完善现有的抗诉监督程序,提高监督质量与效率。一是明确规定检察机关调阅原审法院卷宗、进行调查等知情权。二是建议在法律上将“抗诉”的表述改为“提起再审”,以更加准确地体现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诉讼监督的目的。
【第2句】:规范人民法院审理抗诉案件的`程序,保障司法公正和法制统一。明确规定对检察机关抗诉的案件,应当由抗诉机关的同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或交异地法院再审,不得未经审理直接交由下级法院审理。
(二)完善民事行政诉讼监督的方式和范围及要求
1.完善抗诉启动再审程序之方式,确定检察机关抗诉之事由。民事诉讼处理的是私权争议,对于私权争议,国家公权力不应过多干预。因此,民事诉讼法修改应当区分检察机关依照职权主动提出抗诉和根据当事人申请抗诉两种不同情形。前者主要体现检察机关对审判权是否依法行使进行监督(包括审判人员是否依照法定程序行使审判权和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中是否存在职务犯罪行为)
2.进一步明确抗诉对象的范围。民事诉讼法仅原则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和裁定提出抗诉,至于对哪些裁定可以抗诉,没有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这不利于检察机关、法院在民事检察监督中的相互配合,同时,也不利于检察机关正确行使监督职能。因此,应当在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检察机关有权提出抗诉的生效裁判的范围。
3.法律应赋予检察机关调查取证权,明确调查取证范围。民事诉讼法在规定民事检察监督时,没有明确检察机关可否依职权进行调查取证。实践中,检察机关在审查当事人的申诉,决定是否抗诉时,往往需要进行调查取证。
(三)认真细致地制作民行法律文书,提高民行案件改判率
我们认为,一是明确制作法律文书的重要意义,强化检察人员的职责。二是明确加强学习和培训,提高撰写法律文书的各种基本能力。三是对案件要理清,抗点要抓准,依据要过硬,说理要充分,用语要恰当,抗诉能以理服人。
(四)建立健全民行公益制度,构建检察机关参与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机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看出,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对有损国家、集体利益的行为可以依法支持受损害的国家的、集体一方向侵害方提出起诉,以保护公共财产不受侵犯。根据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应尽快建立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公诉制度。在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遭到非法侵害而又无人起诉或者很难确定受害人的情况下,人民检察院理应有权提起、参与公益诉讼。具体来说,下列案件可以由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
第一,侵害国有资产,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违反法律规定,造成严重环境污染;
第三,违反法律规定,侵害国家文物;
第四,妨害市场公平竞争,造成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五,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不特定多数的群体利益的案件;
第六,其他严重侵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案件。
民事行政申诉相关问题解读
为帮助大家了解更多关于民事行政申诉,下面是CN人才网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民事行政申诉相关问题解读,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问: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民事检察监督应当符合哪些情形?
答: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00条之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问:在哪些情形下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答: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09条之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第1句】: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第2句】: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第3句】: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问:向人民检察院申诉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答:(一)申诉人必须是申诉案件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
(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三)有具体的申诉理由和请求;
(四)符合人民检察院民行部门受理范围和管辖范围;
(五)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月内提出;有《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1项、第3项、第12项、第13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问:向人民检察院申诉应提交哪些材料?
答:(一)申诉状(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申诉理由、事实和依据,申诉请求,委托申诉的还应提交委托代理书);
(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
(三)申诉证据材料或相关证据的线索;
(四)已向人民法院申请过再审被驳回的,应提交相关通知书。
问: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当事人申诉的情形包括哪些?
答:(一)判决、裁定、调解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或者收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但对财产分割部分不服的除外;
(三)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的;
(四)人民检察院已经审查终结作出决定的;
(五)当事人对可以上诉的一审判决、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后提出申诉,不能说明未提出上诉理由或理由不正当的;
(六)其他不属于人民检察院主管的其他情形。
问: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的民事、行政申诉情形有哪些?
答:(一)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可能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可能符合行政诉讼法第64条规定情形的.;
(四)有证据证明其他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活动可能违法、错误的。
问:人民检察院终止审查民事、行政案件的条件有哪些?
答: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民事、行政抗诉案件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审查:
(一)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的;
(二)申诉人撤回申诉或者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合法权益的;
(三)申诉的自然人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申诉的;
(四)申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没有权利义务承受人或者权利义务承受人放弃申诉的;
(五)申诉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提交证据,致使审查无法继续进行的;
(六)其他应当终结审查的情形。
问:在申诉过程中当事人享有哪些权利?需要履行哪些义务?承担哪些风险?
答:(一)当事人权利
【第1句】:有权委托代理人;
【第2句】:有权申请回避;
【第3句】:有权要求调解,自行和解,放弃和变更申诉请求;
【第4句】:有权提出答辩意见;
【第5句】:有权了解案件进展情况。
(二)当事人义务
【第1句】:受理申诉时,申诉人应当提供通讯地址或联系方法;
【第2句】:人民检察院认为申诉人应当提供证据材料证明其申诉主张的,可以要求申诉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申诉人逾期无故不提交证据材料的,视为撤回申诉。
【第3句】:人民检察院办理民行申诉案件,不收取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应当承担有关的复制费用。
(三)当事人在向检察机关申诉过程中可能要承担以下风险:
【第1句】:申请抗诉的案件不必然进入抗诉程序;
【第2句】:进入抗诉程序的案件,不必然导致改判。
检察人员分类管理的思考论文
【第1句】:检察人才流失逐渐加剧
由于以上原因的影响和制约,导致检察官在工作一定的年限后,就会遇到职级待遇难以上升的“瓶颈”,导致他们工作积极性明显下降,有的就干脆办理停薪留职,甚至辞职。随着国家对行政事业单位收入管控力度的进一步加大,检察机关自然也列入其中,使得检察人员收入状况继续减少,这与检察工作实际呈现较大的矛盾性,造成越来越多检察人员寻找新的工作机关。
【第2句】:检察人员分类管理的必要性与紧迫性
(一)分类管理的必要性检察工作属于司法性质工作,不同于行政工作。根据宪法规定,检察官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干涉。但从当前对检察官的管理上来看,明显带有行政化管理色彩,检察工作很容易受到当地党委政府的'干涉和制约,在这样的背景下,如果不建立相对独立的检察官管理体制,检察院或者说检察官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就容易成为一句空话。因此,要排除地方党委政府对检察权的干涉,就必须对检察官的管理上“去行政化”,建立一套独立的管理体制,只有这样,才能让检察权的行使回归司法本位。
(二)分类管理的紧迫性长期以来,在检察院特别是基层检察院,业务部门、综合部门与后勤部门人员相互交流使用,将检察官培养成工作“多面手”,使得检察官对检察院工作样样能做,却样样不精。随着人民群众法制意识的不断提高和对公平正义诉求的不断加强,以及修改后刑诉法检察工作专业性的不断加强,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分类管理体系,切实强化检察工作的专业性乃为当务之急。
【第3句】:分类管理的建议与思考
(一)建立独立的分类管理机制在检察机关内部,建立检察业务工作与行政工作相区别的分类管理体制。对检察官的管理,应建立一套独立的机制,从录用、任命、考核、晋级到免职等一系列程序,都要有严格的规范,其中心意义是要保证检察官管理的独立性和提高检察工作的专业性。对检察行政人员和其他人员的管理,可以按照具体工作的专业性要求,建立另一套管理机制,使得各类人员在工作岗位上各尽所能。
(二)分离检察行政人员和其他辅助人员检察权主要集中在侦查、批捕、公诉、民行等领域。建立与职权相一致的管理机制,分离出检察行政人员岗位,让检察官集中和固定在检察专业岗位上,以便更好地做好业务工作,将业务工作做精做强。检察行政人员专门做好行政类工作,各司其职。本文来自于《法制博览》杂志。法制博览杂志简介详见
(三)建立良好的职业保障机制检察工作不同于一般行政工作,其具有中立性和司法性,但在保障机制上却与普通公务员大致相同,因此,必须对旧有的保障机制进行大面积改革和完善。着重对检察官的身份、福利待遇、奖惩等机制的建立健全。加大对检察官的保护力度,涉及任免、调离、减薪、退休等事项必须由上一级检察机关审查同意。进一步完善检察官工资、津贴、医疗、保险、养老保险、退休金等福利保障制度。
检察建议活动中存在的问题论文
近几年,检察机关在发挥检察职能,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工作中,积极利用检察建议,帮助、督促涉案部门总结经验教训、完善防范机制,对预防、减少经济纠纷和犯罪隐患发挥了积极作用,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了一定贡献。
1检察建议存在问题
【第1句】:1对检察建议重要性认识不足
有的检察人员在办案中对检察建议认为是可有可无,只埋头办案,不注重发现案件背后反映出的问题,满足于不办错案,案结事毕,没有把办案的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结合。
【第1句】:2检察建议质量有待提高
有些检察建议没有经过深入调研,没有找出问题的根本原因,针对性不强,满足于检察建议固有程式和内容,深度和广度不够,个案问题建议多,类案问题建议少,原则性建议多,个性化建议少。
【第1句】:3检察建议开展范围有待拓展
从以上分析数字看,检察建议工作开展的部门较少,检察建议在内容上比较单一,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定的开展检察建议的六项内容存在差距,有些项目还存在空白。
【第1句】:4检察建议预期效果不理想
有的检察人员检察建议发出后,不注重反馈,不关注效果,流于形式,对于被建议单位是否真正整改,整改效果如何,缺乏应有的跟踪反馈和监督。
2改进建议和对策
【第2句】:1科学设置检察建议的考核标准
考核标准在执法办案工作中具有巨大的导向作用。为充分发挥检察建议在社会管理中的职能作用,检察系统应增加检察建议在内设各职能部门的考核内容,使该项工作真正成为检察机关的全局性工作,使得各职能部门和干警真正把检察建议的重要性认识到位,切实在工作中发挥能动作用,把检察建议作为检察机关社会管理创新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手段。
【第2句】:2严格检察建议内容
检察建议的内容要具备针对性、可行性和广泛性三个方面。针对性即检察建议应有的放矢,所提问题必须准确;可行性即检察建议要做到有分析、有建议、有对策,切实可行;广泛性是指检察建议的内容不仅仅是找漏洞、提问题,对一些遵纪守法,依法办事的好人好事,好的经验做法,也可列入建议范围,如建议表彰、记功、推广等。
【第2句】:3明确检察建议的送达层次
检察建议的送达层次,包括向存在问题的部门或单位提出、向其主管部门提出、向党政部门提出、向全社会提出检察建议四个层次。因此,要根据检察建议的内容,明确制发建议的送达层次,避免发生应发而未发的`现象。
【第2句】:4建立检察建议反馈制度
检察建议送达后,效果如何,作用怎样,需要通过反馈来了解,要确保每份检察建议产生应有的社会效果。要采取必要的措施加强与被建议单位的沟通,及时了解案发单位对检察建议的落实情况,同时要及时总结检察建议书的采纳情况和取得的成效。可以通过建立台帐,加强对检察建议书的跟踪监督,一督到底,真正发挥检察建议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