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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知道现在人们交往很多都是用微信进行,因此微信的聊天记录有的时候可能就变得非常重要,包括平时我们可能会在微信上作出一些口头承诺,那么这些口头承诺的效力如何呢?下面找法网小编就带大家一起来看一下微信内容里的口头承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一、微信内容里的口头承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微信里的“承诺”,主要是明确一方义务,另一方权利的约定,而不是合同要约与承诺里的“承诺”。
先来看看《合同法》对于合同形式的规定。《合同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重点说说这这里的“数据电文”,数据电文包含通讯网络在内的网络条件下,当事人之间为了实现一定目的,通过电子邮件和电子数据交换所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所以,可以肯定,微信合同属于“数据电文”的范畴。既然通过手机微信,都能像传统合同那样,实现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目的,达成合同要约与承诺。那么,在微信里进一步明确一方义务的意思表示,当然具有法律效力。
最后,根据《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分别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承诺的撤回和撤销的区别是什么
承诺只能撤回不能撤销。撤回撤销的区别有:
1、撤回:是要约人阻止要约发生效力的意思表示。《合同法》第17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2、撤销:是要约人消灭要约效力的意思表示。《合同法》第18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要约的撤销采用通知的方式。
三、承诺什么时候送达才有效
承诺并不是任何时候送达都会产生预期的效力。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如果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要约中规定了承诺期限的,承诺必须在要约规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因为超过承诺期限,则要约失效。
要约没有规定承诺期限的,如果是口头要约,则按照一般的法律规定,必须即时承诺才有效。口头发出的要约包括双方面谈提出的要约和在电话交谈中提出的要约,对于这种口头要约,如当时不立即表示接受,则在谈话结束后,该项口头要约即不复存在。如果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也没有规定承诺期限,如何确定承诺的期限?此时,承诺应在合理期限内到达。所谓合理期限可分为三段:
第一、要约到达于受要约人的期间;
第二、为承诺所必要的期间;
第三、承诺的通知达到要约人所必要的期间。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承诺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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