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途径1:【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针对:涉外当事人在我国境外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途径2:人民法院法官见证
若涉外当事人为自然人,提供护照、出入境证明等用以证明自己身份的证件后,在法官的见证下签署授权委托书即可。
若涉外当事人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其“代表人”在法官的见证下签署授权委托书亦可(无需公证、认证)。但是“代表人”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其有权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的证明,根据《民诉解释》第五百二十三条规定,该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我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途径3:境内公证机构公证
针对:涉外当事人为自然人,可以在我国境内签署授权委托书并经我国公证机构进行公证。
若涉外当事人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代表人“参加诉讼的证明”在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后,其“代表人”可以在我国境内签署授权委托书并经我国公证机构进行公证,效力系一样的。
途径4:履行我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要看涉外当事人所在国与我国之间签订的相关条约。
【依据】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涉外商事审判若干问题的指导意
见》的通知二00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二、(十八)对域外当事人出具的授权委托有何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域外当事人在域外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其履行域外公证、认证或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明手续。对于未履行相关证明手续的诉讼代理人,无论对方当事人认可与否,人民法院对其代理资格都不予认可。
域外自然人在人民法院办案人员面前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无需办理域外公证、认证等证明手续,但在签署授权委托书时应向办案人员出示身份证、护照、回乡证等身份证明和合法入境证明。办案人员应当在授权委托书上注明有关情况,并将当事人身份证明和入境证明复印归卷。
域外自然人在域内签署的授权委托书,经域内公证机关公证,证明该委托书是在域内签署的,无需办理域外公证、认证等证明手续。域外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代表人代表该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人民法院办案人员面前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无需办理域外公证、认证等证明手续。但在签署授权委托书时,域外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代表人除了向人民法院办案人员出示自然人身份证明和合法入境证明外,还必须提供该法人或其他组织出具的能够证明其有权签署授权委托书的证明文件,且该证明文件已办理域外公证、认证或其他证明手续。
域外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代表人代表该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域内签署的授权委托书,经域内公证机关公证,证明该委托书是在域内签署;且该代表人向人民法院提供了该域外法人或其他组织出具的、经过域外公证、认证等证明手续的能够证明其有权签署授权委托书的证明文件的,无需办理域外公证、认证等证明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
(一)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
(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
(三)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
(四)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
(五)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的其他情形。?
第五百二十三条 外国人参加诉讼,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护照等用以证明自己身份的证件。
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参加诉讼,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代表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参加诉讼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其有权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的证明,该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本条所称的“所在国”,是指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设立登记地国,也可以是办理了营业登记手续的第三国。
第五百二十五条 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代表人在人民法院法官的见证下签署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进行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认可。
第五百二十六条 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代表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签署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进行民事诉讼,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机构公证的,人民法院应予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