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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但有些情况例外哦,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
案情介绍
王某于2019年5月3日入职某美发店工作,担任店长,负责门店包含人事等在内的各项工作的具体管理。美发店负责人吴某主要掌管财务。因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2020年8月,王某申请仲裁,要求美发店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另一倍工资。
美发店答辩称,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王某与吴某共同经营店面,双方系合伙经营关系。而且,王某作为店长,店面员工由其全权管理,签不签合同由他说了算。因此,美发店不同意王某的仲裁请求。
仲裁结果
仲裁委员会认为,本案中,王某遵守美发店的规章制度,接受美发店的用工管理,从事有报酬的劳动,故与美发店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王某负责门店各项工作,其中包含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工作职责,因此双方未能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不能单方归责于美发店。仲裁委员会对王某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另一倍工资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案例分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但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当遵从诚实信用原则,要考虑用人单位是否已经尽到了诚实磋商的义务,是否系劳动者原因导致双方未及时订立劳动合同。
因此,现实中也存在某些用人单位可以免责的情形。
在本案中,王某作为负责美发店人事事宜的主要负责人,对美发店负有勤勉义务和忠诚义务,对自身劳动合同的签订负有一定责任。在担任店长一年多的时间里,王某应当及时主动提出或督促美发店负责人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但其从未尽到自己的责任,现又据此要求美发店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他的请求理应不能获得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