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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不少劳动者都曾遇到过这样的问题,应聘到用人单位工作之后,用人单位却以劳动者尚处于试用期为由,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说必须得试用期过了以后,正式转正了,才能签订劳动合同。
那么,用人单位的这种做法合法吗?问题的答案是否定的。用人单位的这种行为属于典型的违法行为。
我们先来看一下劳动合同法是如何规定的。
《劳动合同法》第10条第2款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4款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即使劳动者尚处于试用期,但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已经开始用工,双方已经建立劳动关系。那么,用人单位就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试用期,是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的,试用期是劳动合同期限的一部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前提,是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约定了劳动合同的期限。
那么,如果劳动者遇到用人单位以试用期为由不签劳动合同的情况,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呢?
《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据此,劳动者如果遇到这种情况,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自第二个开始至用工满一年止,每个月支付双倍的工资。